欧盟直接接触塑料包装材料指导原则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1 13:36:0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欧盟直接接触塑料包装材料指导原则 高杨 化药药学二部 按语:

2003年10月欧盟药品评价管理局(EMEA)起草了直接接触塑料包装材料指导原则(GUIDELINE ON PLASTIC IMMEDIATE PACKAGING MATERIALS),并与2005年12月1日发布。该指导原则根据风险级别,对于直接接触原料药或制剂的塑料包材应进行哪些研究,如何在申报资料中呈现,提供了指导意见。

这一指导原则对于我国直接接触药品的塑料包材研究具有很高的借鉴意义。因此笔者进行了翻译,特此供业界参考研究。 以下为指导原则正文。 目 录 1 介绍 1.1 目标 1.2 概述 1.3 一般原则

2 在申请上市文件中的位置 3 应提交的数据 3.1 总体信息 3.2 质量标准 4 提取研究 5 相互作用研究 5.1 迁移(浸出)研究 5.2 吸附研究

6 毒理学资料/文献 7 术语解释

附件1 申报资料决策树

附件2 塑料包装材料申报资料决策树 附件3 提交信息对照表 1 介绍 1.1 目标

制定本指导原则旨在替代《医药产品管理办法》3AQ10a的“直接接触塑料包装材料指导原则”,同时进一步强调在原料药和制剂申请上市时,应针对其直接接触药品的塑料包装材料提供相关信息。

本指导原则涉及人用药品和兽药所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塑料包装材料的申请。对于人用药品,本指导原则涉及欧盟法规2003/63/EC(法规2001/83/EC的修正版)附录I第一部分第3单元的章节3.2.1.6、3.2.2.2和3.2.2.7;对于兽药,则涉及欧盟法规2001/82/EC的附录I第二部分的章节A、C和G。 1.2 概述

本指导原则囊括了对直接接触药品塑料包装材料的具体要求。对于其他包装材料或容器密封系统的特性,如包材性能,本指导原则不会考虑为它们制定一个合适的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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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导原则范围仅限于直接接触药品塑料包装材料,也就是与原料药或制剂发生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它们可能只是容器密封系统中的容器、封盖或其他部件的某一部分。弹性体、

天然和人工橡胶不在本指导原则范围之内。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对采用已批准包材的上市药品进行回顾性研究。但是,对于新注册申请,或者引入新直接接触药品塑料包材的变更申请,无论该包装材料是首次应用,还是已经用于原料药或制剂,都必须符合本指导原则的要求。 1.3 一般原则

为塑料包装材料提供什么样的数据由具体情况而定,对于原料药,取决于其物理状态(具体见附件I的决策树),对于制剂,则取决于剂型和给药途径(具体见附件II的决策树)。以什么样的格式提供数据呢?对于人用药品,应根据欧盟《医药产品管理办法》2B卷《注册通知》中的CTD第3单元的章节3.2.S.6、3.2.P.2.4和3.2.P.7规定的标准格式提供数据;对于兽药,则应根据欧盟《医药产品管理办法》6B卷《注册通知》中第二部分的章节A、C和G规定的标准格式提供数据。附件III的对照表比较了欧盟CTD格式与较早版本的人用药品(《注册通知》2B卷,1998年版)的数据要求及当前版本的兽药(《注册通知》6B卷,2004年版)的数据要求。

本指导原则的理解和掌握需要与一些其他方面的指导原则同步进行。对于人用药品,这些指导原则包括:药物制剂研发指导原则(CPMP/QWP/155/96)、稳定性试验:新原料药和新制剂的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CPMP/ICH/2736/99)--CPMP/ICH/380/95的修订版、稳定性试验:已上市原料药及其制剂的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CPMP/QWP/122/02)。对于兽药,这些指导原则包括:药物制剂研发指导原则(CVMP/315/98)、新原料药和新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CVMP/VICH/899/99)、已上市原料药及其制剂的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CVMP/846/99)。 同时,对于欧盟关于接触食品的塑料材料及制品的立法规定(特别是关于接触食品的塑料材料及制品的委员会法令2002/22/EC),当出现在本指导原则中时,应予以充分考虑。 2 在申请上市文件中的位置

为便于阅读,人用药品的CTD规定了申请上市文件的格式和内容,本指导原则仅提供CTD格式下相关研究内容的放置位置。对于兽药,相关信息的放置位置参考附件III的对照表。

原料药的容器密封系统[3.2.S.6]

这份资料需提供原料药的容器密封系统所用的塑料材料的信息,包括: ●章节3.1中的材料类型和性质的总体信息; ●塑料材料的质量标准(见章节3.2)

●根据情况需要,提供提取研究和相互作用研究结果(见章节4和章节5),和/或毒理学资料(见章节6);

药物制剂研发[3.2.P.2.4]

应提供制剂研发过程中的相关研究数据,以证明所选择的塑料材料支持药品的稳定性、质量一致性和相容性,并与给药方法相适应,如果生产过程中有灭菌步骤,还应与灭菌工艺相适应。具体研究数据应包括:

●根据需要,提供提取研究和相互作用研究(见章节4和章节5),和/或毒理学资料(见章节6),以证明塑料材料与药品的相容性。

●应对塑料材料的光敏感性进行研究,以判断材料因光照产生的降解产物是否对包材与药品的相容性产生显著影响。

●根据情况,提供塑料材料受药品生产工艺的影响,如灭菌条件。 药物制剂的容器密封系统[3.2.P.7]

在CTD第3单元所需提供的信息应包括如下内容: ●描述所采用的容器密封系统,明确所有的塑料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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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所选择的塑料材料的概括说明,例如按本指导原则章节3.1所述。 ●每一个塑料材料的质量标准,例如章节3.2所述。 3 应提交的数据 3.1 总体信息

与原料药或制剂直接接触的包装中所有的塑料材料,都应提供以下信息: ●材料的化学名称。 ●所有单体的化学名称。 除此之外,对于与非固体原料药或非固体制剂直接接触的塑料材料,还应提供以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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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非固体原料药包装的塑料材料:

●如果包材未被欧洲药典或其成员国药典收载,并且供应商也无法证明包材符合相关食品法规,那么就需要提供塑料材料中所有的定性组成,包括各种添加剂,例如抗氧剂、稳定性、增塑剂、润滑剂、溶剂和/或干燥剂。 用于非固体制剂包装的塑料材料:

●当制剂属于吸入制剂、注射剂或眼用制剂时,应提供包装材料的供应商。

●当制剂属于吸入制剂、注射剂或眼用制剂时,如果包材未被欧洲药典或其成员国药典收载,并且即便所用添加剂由药典专论中批准中的添加中选取且用量在其规定限度之内,都应提供塑料材料中所有的定性组成,如上所述,包括各种添加剂,例如抗氧剂、稳定性、增塑剂、润滑剂、溶剂和/或干燥剂。如果非固体制剂用于口服或局部给药(不包括眼用),当采用非药典收载的包装材料时,如果供应商无法证明包材符合相关食品法规,那么也需要提供材料的定性组成。 3.2 质量标准

对于直接接触原料药或制剂的塑料包装材料,当为其制定质量标准时,应参照欧洲药典或其成员国药典的相关专论。当参照药典专论制定质量标准时,应证明其方法的适用性。 如果所用塑料材料未被欧洲药典或其成员国药典收载,那么应考虑采用药典收载的一般方法,按照下列要求为其制定一份内部专论: ●材料描述。 ●材料鉴别。

●特性说明,如力学参数、物理参数等。

对于直接接触非固体原料药或非固体制剂的塑料包装材料,其内部专论需要在上述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例如增加以下信息:

●主要添加剂的鉴别,特别是容易迁移入内容物的添加剂,例如抗氧剂、增塑剂、催化剂、引发剂等。 ●着色剂鉴别。

●基于提取研究(见章节4)的结果,说明可提取物的性质和数量。 当非固体制剂用于口服或局部给药(不包括眼用),或者非固体原料药的材料供应商可以证明其包材符合相关食品法规时,那么上述信息可不列入内部质量标准。

为证明材料是否符合其内部质量标准,应提供一批具有代表性的样品的检验报告。 4 提取研究

提取研究的目的为确定哪些添加剂可以通过与制剂或原料药的接触而被从材料中提取出来。对于容器密封系统中的塑料材料,当直接接触物为非固体原料药或口服及局部(不包括眼用)给药的非固体制剂时,如果该塑料材料未被欧洲药典及其成员国药典收载,或材料供应商无法证明其符合相关食品法规,则应进行提取研究。但是,当直接接触的非固体制剂为吸入、注射或眼用给药途径时,即便该材料被证明可用于食品包装,也需要进行提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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