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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

鄂招办[2012]19号

一、招生计划

专项计划由国家在全国年度招生计划中安排,纳入高校年度招生规模。本科计划由中央部门高校和在本科一批招生的地方高校共同承担招生及培养任务,高职计划由国家示范性(含骨干)高等职业学校承担招生及培养任务。根据贫困地区特别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专项计划以农林、水利、地矿、机械、师范、医学和其他适农涉农等贫困地区急需专业为主。各高校具体招生专业和人数详见我省《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目录》。

第一批本科招生的专项计划在第一批本科部分集中单独公布,其他批次专项计划与招生高校的非专项计划一并公布,专业名称后注明“贫困地区专项计划”以示区别。 二、招生范围

专项计划只面向贫困地区生源,根据国开发[2011]8号《关于印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分县名单的通知》,湖北省内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即贫困地区共26个县市,具体如下:十堰市的郧县、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丹江口市,宜昌市的秭归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襄阳市的保康县,孝感市的孝昌县、大悟县,黄冈市的团风县、红安县、罗田县、英山县、蕲春县、麻城市,恩施州的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 三、报考条件和资格审查

具有贫困地区户籍和当地高中三年学籍、符合当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条件的学生,通过个人申请、资格审查后可报考专项计划。

符合专项计划报考条件的考生,于2012年5月16日——6月10日到所在学校、县市招办领取或在湖北招生信息网(http://zsxx.e21.cn)上下载《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面向贫困地区专项招生计划考生申请表》(表样见附件)一式3份。考生要如实、清晰地填写申请表中规定的内容,申请表必须经中学、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县市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审核盖章,经办单位除加盖公章外,还必须有经办人签字。考生申请表、证件和相关材料上交县市招办截止时间为6月12日。

贫困地区考生资格审查实行部门负责制,对考生出具证件、材料的真伪和其身份的确认,由涉及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盖章确认,谁审核,谁签字(盖章),谁负责。 各县市招办负责接受本地报名考生资格申报,要认真核对考生报名信息是否准确,检查证明材料是否完整,相关部门签字盖章手续是否齐全。市州招办负责复核考生申请和证明材料,汇总检查县市招办报送的考生信息无误后上报省招办 四、信息报送和信息公示

县市招办于6月18日前将专项计划考生名册(A4纸张打印,招办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和数据库报送市州招办,市州招办于6月20日前将考生名册和信息光盘报送省

招办,过时不予接收。信息盘上要有信息管理人和信息责任人签名,信息盘中的数据与送交的考生名册要完全一致。省招办不接收中学和考生个人报送的证明材料和信息。

各中学、县市招办和市州招办在报送信息时,要将本校、本地区专项计划考生名单通过当地媒体或网络进行公示,并保留到8月底,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高考报名号、户籍所在地、学籍所在中学。对公示后有举报的考生,要立即查明。向上一级招办报送信息时,要以书面形式说明公示的途径。

省招办将全省专项计划考生信息汇总后通过湖北招生信息网公示名单,公示时间为6月28日至年底。

五、违纪违规处罚规定

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由于虚报、隐瞒或伪造、编造有关材料,以及使用其他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专项计划报考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一经发现,由省招办取消其当年的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 六、其他

通过专项计划录取的考生报到时不迁移户口,户籍暂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就业报到后可按有关规定迁入工作所在地区。在校期间不转学,不转专业,与其他学生同等享受奖助学金政策。毕业后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和服务的专项计划学生,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优惠政策。

专项计划的志愿填报办法、录取时间安排另文通知。

附件: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考生申请表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各市(州)、县(市、区)招办: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通知》(教学[2012]2号)文件规定,“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是指在普通高校招生计划中专门安排适量招生计划,面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统称:贫困地区)生源,实行定向招生,引导和鼓励学生毕业后回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和服务。结合我省实际,为做好2012年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收专项计划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