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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卫监督发[2006]191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6.05.18 【实施日期】2006.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卫生部2006年5月18日以卫监督发[2006]191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是指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由卫生部许可的国产和进口涉水产品。 1 / 4

第三条 涉水产品的申报受理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四条 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首次申报涉水产品许可的,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二)申请延续、变更、补发批件、补正资料的,提供原件1份;

(三)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材料原件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盖骑缝章;

(四)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六)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七)所有外文(国外地址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第二章 首次申请许可的申报材料

第五条 申请国产涉水产品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现场审查意见; (三)企业标准;

(四)经认定的涉水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附上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 2 / 4

书、产品说明书和采样单);

(五)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六)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完整产品样品 1件。大型水质处理器应提供产品照片。

第六条 申请进口涉水产品许可的,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材料及配方; (三)产品质量标准;

(四)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附上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和产品说明书);

(五)产品标签(铭牌); (六)产品说明书样稿;

(七)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对人体有危害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指卫生许可批件或者由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八)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九)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十)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完整产品样品 1件。大型水质处理器应提供产品照片。

第七条 申请涉水产品新产品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研制报告: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