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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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3年第 93号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增强 企业诚信意识,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 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质检总局制定了《出入境 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见附件 ,自 2014年 1月 1日起 执行。

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3年 7月 16日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 理,增强企业诚信意识,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的信用 信息开展的记录、处理、使用和公开等活动。

第三条 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守法信息、企业质量管 理能力信息、产品质量信息、检验检疫监管信息、社会对企业信用评价信 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地 址、备案 /注册登记号等信息。

(二企业守法信息包括企业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相关违法、违 规等情况。 (三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信息包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等 情况。

(四产品质量信息包括企业产品检验检疫合格率、国外通报、退运、 召回、索赔等情况。

(五检验检疫监管信息包括企业遵守检验检疫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

(六社会对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包括政府管理部门情况通报、媒体报 道及社会公众举报投诉等情况。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对象, 包括: (一出口企业、进口企业(如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及境内 进口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出口商、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出口化妆 品生产企业及发货人等 ;

(二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检疫处理单位; (三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场库、检验鉴定机构; (四其他需实施信用管理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对象。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 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 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 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第六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遵循依法实施、客观公正、统一 标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建立统一的信用管理平台,通过信用管理平台对 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处理、使用和公开形成的数据,共同构成企业的 质量信用档案。

第八条 信用信息采集条目和信用等级评定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 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九条 信用信息采集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记录的 过程。 第十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信息由检验检疫机构在企业办理备案 /注册登记手续时采集;第(二至(五项信息由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信用 信息采集条目的规定采集;第(六项信息由检验检疫机构征询地方政府、 相关部门或核实媒体报道、社会公众举报投诉后,依照信用信息采集条目 的规定采集。

第十一条 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变 更。企业其他信用信息发生变化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变化后的 15个工 作日内,将经过审核批准的信息予以更新。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记录的企业信用信息进 行汇总审核并赋予企业相应信用等级的过程。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等级分为 AA 、 A 、 B 、 C 、 D 五级。

AA 级企业:信用风险极小。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高度重视企业信用, 严格履行承诺,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或服务质量长期稳定,具 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信用示范引领作用。

A 级企业:信用风险很小。遵守法律法规,重视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严格履行承诺,具有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或服务质量稳定。 B 级企业:信用风险较小。遵守法律法规,较好履行承诺,具有较健 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或服务质量基本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