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发[2004]160号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3/29 16:56:4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工银发〔2004〕160号

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诉讼案件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直属学院:

为强化全行诉讼案件管理工作,总行在对现行经济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 各行要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本行的诉讼案件管理工作,自觉遵守诉讼案件授权规定,规范案件审批管理,严禁发生违反或规避诉讼案件管理制度的行为。

二、 各行要切实加强诉讼案件的成本与效益管理,对各类诉讼案件特别是重大案件,要按照有关规定审慎做好诉前论证和

-1-

审批工作,杜绝出现无效益诉讼或低效益诉讼的现象。 三、 各行要加强外聘律师管理,按照公开透明、集体决定、择优选聘、节省费用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外部律师代理本行诉讼事务,对外聘律师的工作进行监督考评,不断提高外聘律师管理工作的水平。

四、 各行要加强对案件系统的管理和维护,按规定登录各类诉讼案件信息,确保本行诉讼案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同时要充分利用这一技术平台,切实加强对辖内机构诉讼案件管理工作的指导,强化动态监测和考核评比,及时研究解决诉讼案件和胜诉执行工作中的问题,推动辖内机构诉讼案件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各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法律事务部反映。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此件发至二级分行)

-2-

中国工商银行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行诉讼案件管理,增强法律风险控制能力,维护工商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是指中国工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直属机构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民事、劳动或行政法律纠纷,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事项。

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事项适用本办法。

总行以及境内分支机构、直属机构发生的诉讼案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境外分支机构的诉讼案件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诉讼案件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直接处理本行发生的诉讼案件;

(二)审批、指导和处理下级行发生的诉讼案件; (三)审批、选聘、委托诉讼案件代理律师; (四)组织、协调本行和下级行的案件执行工作; (五)审核、管理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六)对诉讼案件进行统计汇总、分析论证和调研总结; (七)检查、指导和考核下级行的诉讼案件管理工作; (八)与处理诉讼案件有关的其他工作。

-3-

第四条 诉讼案件管理的目标是,运用必要的法律手段维护我行合法权益,提高案件的诉讼效益,尽可能避免和减少诉讼案件给我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第五条 总行对分支机构及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各级行)的诉讼案件处理权限实行授权管理,纳入法人授权管理体系。

下级行诉讼案件处理权限,由上级行根据该机构的法律风险控制能力、诉讼案件管理水平等因素确定,区别授权,动态监管。

下级行应当根据上级行的授权范围及授权要求管理辖内诉讼案件。超过本行权限的案件,应按规定上报审批,并遵照上级行的批复处理。严禁越权审批或处理案件,严禁以任何形式规避上级行的授权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行应加强诉讼成本核算与控制,以最小的诉讼成本谋取诉讼利益最大化,杜绝不计成本或成本大于效益的滥诉行为。

第七条 各级行应当重视诉讼案件的执行工作,认真做好诉前分析论证及财产保全工作,提高债权受偿率和胜诉执行率。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我行承担的义务,当事行应当及时履行,避免损失扩大。

第八条 对被诉及败诉的案件,当事行应当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有针对性地改进经营管理制度,防止此类风险再次发生,同时,有关部门应按规定严肃查处内部有关责任人员,惩前毖后,清除隐患。

-4-

第九条 诉讼案件管理工作由各级行法律事务部门归口统一管理。法律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尽职做好与诉讼案件管理有关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起诉案件的处理

第十条 拟以本行为原告起诉的案件,当事行和有关部门应当事先提交起诉申请和相关资料,报送本行或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起诉的单位应当在下列时限之前,向法律事务部门提交起诉申请和相关资料:

(一)本案诉讼时效届满前60天; (二)本案保证期间届满前60天;

(三)与本案相关的其他法定期间届满前30天。

第十二条 起诉申请应当详细陈述本案的具体情况和起诉理由,并对债务人有无财产可执行做出分析和说明。

下列资料应当与起诉申请一并提交法律事务部门: (一)全部合同、借据、会计凭证、债权具体数额及相关证据资料;

(二)诉讼时效是否连续及相关证明;

(三)债务人(含担保人)的现状和债务履行能力; (四)抵押物或质物的现有状况、价值及权属关系证明;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