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发[2004]160号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5 23:14:4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五)债权债务变更材料;

(六)已经采取非诉讼手段清收的情况及效果; (七)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资料。

案件资料不完整或有缺陷的,法律事务部门可要求申请起诉的单位予以补充,有关单位有责任及时补充、完善案件资料。

第十三条 法律事务部门收到起诉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应及时对案件事实和起诉理由进行审查,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诉前论证。

第十四条 诉前论证应当以审查案件事实和起诉理由为基础,重点对下列因素进行研究和分析:

(一)案件法律关系及定性; (二)现有证据的充分性及证明效力; (三)诉讼成本分析;

(四)诉讼风险及诉讼结果预测; (五)诉后执行情况预测; (六)分拆诉讼标的可行性; (七)采取非诉讼手段清收的可能性; (八)选择最适合的法律手段。

第十五条 根据诉前论证的结果,法律事务部门应提出起诉审查意见。对于不同意起诉的案件,应当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单位另行研究解决办法;对于同意起诉的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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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凡是超过本级行审批权限的案件,应当先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行内起诉审查和诉前论证手续,然后以行文报送上级行审批。

报送上级行审批的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件事实及诉前论证; (二)本行处理意见及理由; (三)需要上级行批准的事项。

第十七条 下级行报送审批的案件,由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审批。对事实不清楚、材料不齐全、诉前论证不充分的案件,上级行可要求下级行予以补充后再进行处理;对于情况紧急的案件,可先予口头答复,随后正式批复。

第十八条 经上级行批准起诉的案件,下级行应当在收到批复30日内提起诉讼;超过时间未起诉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向上级行报告未起诉原因,并取得上级行同意;否则,上级行原先做出的批复自动失效,下级行如果继续诉讼,应当重新上报审批。

第十九条 凡报经上级行审批同意起诉的案件,下级行应及时向上级行报告案件审理情况。法律文书生效后,应当在20日内将诉讼结果、执行措施书面报告上级行。

第二十条 对一审判决不服,拟上诉的案件,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对终审判决不服,拟申请再审或提起抗诉的案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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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当根据债务人(含担保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以及抵(质)押物状况,合理确定诉讼目标和标的金额,制定周密、可行的诉讼方案,不得盲目诉讼。

第二十二条 经审批决定起诉的案件,由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处理相关诉讼事务,委派本行法律事务人员代理诉讼或与相关部门人员共同代理诉讼,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律师代理诉讼。

法律事务部门或外聘律师在办理诉讼案件事务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及时提供与案件有关证据和其它资料,并根据需要参与案件诉讼工作。

第二十三条 案件起诉以后,当事行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了解有关信息,适时调整诉讼策略,努力实现诉讼目标,争取最有利的诉讼结果。

第二十四条 对重大、疑难的案件,当事行可请求上级行给予指导和支持。对特别重大的案件,上级行可以组成专家顾问团,以会议研讨、现场指导、异地协调等方式,帮助下级行做好诉讼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经二级分行或其上级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不予起诉:

(一)借款人、担保人均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我行尚有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我行依法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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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且无财产可执行,我行尚有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对我行负有多份债务,其中一份债务已申请强制执行且无效果,其他债务既无法履行,也无偿债担保;

(五)借款人或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

(六)没有胜诉的可能、胜诉后收回资产可能性很小、诉讼成本大于诉讼效益或者单纯为了保持诉讼时效而起诉的;

(七)有其他不能起诉的因素。

第二十六条 依本办法规定不予起诉的案件,当事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非诉讼方式继续追偿,或依法进行债权转让、重组和处置。不予起诉的案件形成的损失,可根据行内有关规定予以核销处理。

第三章 被诉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以本行为被告或第三人的被诉案件,由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法律事务部门接到法院被诉通知后,应立即对案件进行研究分析,向有关部门了解或收集相关的情况、证据和资料,制定应诉方案。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提供资料、证据,配合做好应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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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诉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事实情况;

(二)结合案件事实对本案风险进行客观、详细的分析论证; (三)结合与该案有关的确定或不确定因素,对本案诉讼结果进行合理预测;

(四)本案的诉讼策略及相关工作安排。

第二十九条 对于超过本行处理权限的被诉案件,当事行应当首先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做好应诉准备,并于接到应诉通知后15日内逐级报送至有审批权的上级行审批。

报批文件内容应包括:案件基本事实、应诉方案、费用预算、诉讼结果预测、诉讼代理事宜的具体安排等。

第三十条 对本行确实存在过错且有可能败诉的被诉案件,当事行应当主动通过协商、和解等方式,化解诉讼风险,尽可能减少实际损失。

第三十一条 被诉案件的相关诉讼事务处理工作,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被诉案件败诉后,当事行应逐案做出败诉案件分析报告。对法院判决裁定所确认的基本事实、法律关系的定性、法律适用及判决结果等相关内容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分析,对案件暴露的内部风险隐患、管理漏洞等进行分析总结,提出并落实改进措施,防止再次发生此类被诉案件。

第三十三条 各级行应按月向上级行报告被诉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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