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6 10:25:2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一级(直属)分行应在每月7日前向总行报告上月辖内新发生的被诉案件情况,同时填报《被诉案件统计表》,并将被诉标的金额超过百万元的个案应诉方案一并作为报告附件。被诉案件情况报告包括:新发生的被诉案件总体情况及百万元以上被诉个案情况。
第三十四条 被诉案件情况报告中的百万元以上被诉个案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涉案当事人名称及诉讼地位;原告的诉讼理由、依据的事实、具体诉讼请求、诉讼标的金额;案件受理法院、应诉通知送达时间、证据交换时间、首次开庭时间;已经查明且有证据支持的事实;
(二)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我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学理论,结合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对本案风险进行客观、详细地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与该案件有关的确定或不确定因素,对本案诉讼结果进行初步预测;
(三)对该案被诉原因及相关业务操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有关的风险防范建议;
(四)已经或准备采取的应诉措施。
第三十五条 一级(直属)分行应按月向总行报告的百万元以上被诉个案包括:
(一)单笔被诉标的金额100万元或等值外币(含)以上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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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60天内相同原告以相同或相似诉讼理由起诉我行,诉讼标的金额合计超过100万元或等值外币(含)的案件;
(三)在60天内不同原告以相同诉讼理由起诉我行,诉讼标的金额合计超过100万元或等值外币(含)的案件。
总行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一级(直属)分行应向总行报告的被诉案件标的金额标准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 上级行应根据下级行被诉案件的发案数量、涉案标的、诉讼结果等因素,确定重点监测行名单,采取现场检查、指导等方式,督促其减少被诉风险和损失。
第四章 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 以我行为原告获得胜诉的案件,债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当事行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申请执行。
第三十八条 当事行应根据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掌握情况,灵活采取执行措施,努力提高执行效果;同时,主动做好与法院、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积极探索多种途径执行胜诉法律文书。
第三十九条 当事行应注重现金执行工作,想方设法查找被执行人的现金财产,尽可能扩大现金执行成果。
第四十条 对异地执行的案件,当事行可请求我行当地分行给予协助,也可以请求上级行对有关工作予以协调,当地分行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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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配合。
第四十一条 对于以我行为被告或第三人且败诉的案件,当事行应主动与法院或对方当事人沟通,通过采取执行和解、债务抵销等措施,尽可能减少实际损失,防止损失扩大或被强制执行。严禁发生因拖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上级行被变更为被执行人或增加对外赔付损失等现象。
第四十二条 当事行履行败诉义务后,应及时采取诉讼或非诉讼手段,依法向相关债务人或第三人追索,尽可能挽回我行损失。
第四十三条 对确有错误的败诉生效判决,当事行可采取申请再审、提请抗诉等法律救济手段,维护我行合法权益。
第五章 外聘律师管理
第四十四条 处理诉讼案件及有关的法律事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律师进行代理。
各级行可采取适当的措施鼓励本行法律人员代理诉讼案件,以节约诉讼成本。
第四十五条 外聘律师由法律事务部门归口管理,行内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外聘律师。
按规定由上级行审批的诉讼案件,其代理律师应由上级行审批同意或聘请。未经上级行审批同意,当事行不得自行外聘律师或与律师签订协议,也不得先行向律师支付任何形式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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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外聘律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体决定、择优选聘; (二)标准统一、公开透明; (三)节省费用、控制成本; (四)全程监督、动态考评。
第四十七条 各级行应成立外聘律师评审小组。评审小组设在法律事务部门,法律事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吸收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外聘律师评审小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定诉讼案件的外聘律师人选; (二)审定外聘律师的代理费用和代理方案; (三)审定本行的《外聘律师资料库》; (四)监督、考评外聘律师。
外聘律师评审小组采取集体审议、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有关事项。
第四十八条 本行人员在聘用律师过程中应当清正廉洁、奉公守法,严禁以权谋私、损公肥私或幕后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为本单位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九条 外聘的执业律师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择优选聘: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技能; (三)具有丰富的金融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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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 (五)具有较为突出的执业业绩。
第五十条 各级行可参考当地法律服务市场公认的评价方法、本行与外聘律师的合作经验以及对律师的考评记录,择优形成外聘律师资料库,作为备选的合作对象。
第五十一条 聘请律师代理诉讼,原则上实行风险代理,将律师代理费用同诉讼结果及执行结果挂钩,督促外聘律师尽职代理。
外聘律师确定后,应当与其签订代理协议,并约定律师的保密义务。
第五十二条 在律师代理诉讼过程中,当事行应及时与律师沟通情况,研究诉讼对策,对律师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并做出评价。对未尽职履行职责或者因工作失误给我行造成损失的代理律师,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诉讼费用及成本管理
第五十三条 各级行应当按照节约诉讼成本、保证合理需要的原则,采取单笔授权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本行诉讼费和律师费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拟起诉的案件,事前应详细估算诉讼费用,科学预测诉讼结果和执行结果,确保通过诉讼至少可以收回诉讼费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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