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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类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编制导则
1.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化工类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大连市境内化工类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
企业所编制的环境风险预案应当真实、客观的反应本企业实际情况,以对本企业及其周边环境认真负责的态度完成预案的编制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同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研究使用其它有关文件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 2003第1号)
《剧毒化学品目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 2003第2号)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范》(GB16483) 《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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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化字[2004]43号)
《关于加强企业类污染环境监管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2004]15号)
《物质危险性标准》(《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附录A.1,见附件) 3.编制要求
(1)分类、分级制定预案内容;
(2)上一级预案的编制应以下一级预案为基础;
(3)危险化学品单位根据本导则及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预案编制内容。 4.编制内容 4.1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单位的地址、性质、员工人数、隶属关系等内容,主要危险化学品存储及使用、周边区域的单位、社区、重要基础设施、道路等情况。
4.2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成人员和职责划分
危险化学品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设置一级或两级(公司级和生产分部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与抢修队。 4.2.1 公司级指挥机构:依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程度的级别设置分级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4.2.2组成人员 :⑴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⑵现场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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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4.2.3主要职责
⑴ 组织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⑵ 负责人员、资源配置、应急队伍的调动;
⑶ 确定现场指挥人员;⑷ 协调事故现场有关工作;⑸ 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⑹ 事故状态下各级人员的职责;⑺ 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上报工作;
⑻ 接受政府的指令和调动;⑼ 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⑽ 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数据。
4.3危险目标及其危险特性、对周围的影响 4.3.1危险目标的确定
可选择对以下材料辨识的事故类别、综合分析的危害程
度,确定危险目标:
⑴ 储存、使用、研制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设施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⑵ 危险化学品及危险装置的安全、环境管理体系文件; ⑶ 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等污染物的收集、处置等环境管理体系文件;⑷ 重大危险源辨识结果;⑸ 其他。
4.3.2根据确定的危险目标,明确其危险特性及对周边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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