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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2 9:35:4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成因与预防对策

国有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搞好国有改革和发展这既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近年来在国有改革发展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不仅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阻碍了的发展,挫伤了职工改革积极性,而且激化了干群矛盾,影响了社会稳定。为了寻求从源头上治理国有职务犯罪的有效对策,遏制和减少国有职务犯罪的发生,今年,我们对全省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的国有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解剖分析,并到我省几类大中型国有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 一、发案的基本情况

1998年至此20XX年,全省三级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国有中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 2291 件,2379人,占检察机关查办的整个职务犯罪案件的46%左右,涉案金额约亿元。从案件分类来看,贪污1252人,贿赂381人,挪用公款712人,私分国有资产27人,隐瞒境外存款1人,巨额产财来源不明2人;县处级以上要案175人,5万元以上大案672件。从年度分布来看,1998年为675件713人,1999年为655件680人,20XX年为961件986人。从发案的行业分布来看,多集中在粮食、电力、烟草、金融证券、机械制造、工程建筑等行业。

二、国有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是贪污、挪用犯罪比例较高,分别约占53 %,30 %;涉案金额较大,50万元以上的重特大案件271件,占国有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总数的12%左右;共同作案和窝案较多。典型的案例有:自贡市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江仲生、总经理马一中、党委书记何允明、副总经理程兆峰四名厅级干部共同贪污904万元案;乐山嘉粮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兼眉山分公司经理沈志祥等人挪用公款20XX万元炒股案;泸洲卷烟厂包括原厂长、副厂长在内的四人,在一年之中先后因贪污被判刑等等。

二是一些重点行业中的国有大中型职务犯罪严重。在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的案件中,国有大中型占了近一半,而且多集中在“三类”即亏损、垄断行业、热门行业的。如长城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新潮计算机产业集团公司、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前面提到的那些。

三是高层领导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犯罪居多。其中,高层领导,尤其是在下

属兼职的负责人犯罪更为突出,约占总数的52 %.近年来,仅内江市检察机关就连续查处了五起国企领导人职务犯罪案件。还有成都国光电子管总厂驻重庆办事处主任先后将20多万元货款贪污;成都飞机发动机公司原总经理吴永成利用其兼任成都航冠实业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00万元;西南航空公司飞机维修公司原财务部经理刘然挪用公款500万元案等等

四是利用小金库犯罪的较为突出。据不完全统计,约有25%的贪污、挪件案件系利用小金库所为。小金库动辄数十万,有的高达百万甚至千万元,与此同时,由小金库引发的职务犯罪金额,也由过去的几千元发展到现在的数万、数十万元。 五是利用国企改制之机,在国企重组、改制、破产、转让、租赁和承包经营过程中,钻改革空子,大肆侵吞国有资产犯罪呈上升势头。或采取各种手段、巧立各种名目直接贪污、私分国有资产;或不如实申报国有资产,造成漏估国有资产进而贪污、挪用;或将国有资产隐匿后,“改头换面”作为个人资产入股,利用国有资产在转制过程中玩“空手道”等等。如新都县物资局副局长兼县金属材料公司经理钟德成,趁公司转制之机,先后将原公司两台小轿车及43万元公款以各种手段据为已有。

另外,赃款追缴难度大在查办国企职务犯罪案件中反映也越来越突出。 三、成因及规律

国企职务犯罪的成因很多,也很复杂。有内部、外部的因素,有现实直接的原因,也有深层次的问题,还有历史积淀下来的各种“劣质遗产”的困扰等等。我们认为导致我省国企职务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权力失去监督、制约是国企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

近年来,国企职务犯罪高比例发生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所固有的潜在矛盾的现实反映。在这一时期,随着“放权让利”改革的推进,政府丧失了过去传统体制下对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权,又尚未建立起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导致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或所有者功能丧失,出现国有多家管理,无人负责的局面。同时,由于经营者经营的是不属于自己的财产,且缺乏必要的产权制度的约束,不必顾虑承担国有资产经营风险责任,加上内部纪检、监察体制存在弊端,不能对经营者在经营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效实施监督,使的经营者能够运用其掌握的经营决策权,以侵害所有者权益为代价来实现个人或小集体利益的最大化,为职务犯罪大开方便之门。据不完全统计,因滥用经营权而导致贪污、受贿、挪用等职务犯罪的案件占国企犯罪总数的70%左右。 (二)政府职能“越位、错位、缺位”是国企职务犯罪的外部原因 由于政企未能彻底分开,政府职能存在“越位、错位、缺位”,以及“管理就是审批,审批就是收费”,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商品

化,对吃、拿、卡、要现象的存在,造成不良的生存和竞争环境,加大了和产品的外部成本,导致国有低效率经营,为违规经营私设小金库创造了客观外部条件,同时为国有职务犯罪分子利用小金库大肆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受贿等犯罪找到了很好的借口和掩护,也为其它职务犯罪孕育了温床。

(三)、国有经营者综合素质不高是国企职务犯罪的直接原因

国有经营者综合素质体现在个人的人生追求、生活态度、思想品质、道德修养、价值观念,以及与群众的关系等方面。它虽不直接表现为经营者的能力和政绩,但它对经营者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却常常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潜移默化地影响着经营者的经营行为、领导方式、工作方法和行为准则。由于国有人事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弊端,加上选人用人上的认识误区,导致一些综合素质不高的人走上国有领导、管理、财务和其它一些重点岗位。这些人往往经不住物质利益的引诱,有的本身就利欲熏心,一旦手中攫取了权力,在制度不够完善,监督、制约不够有力,国企改革存在漏洞可钻的情况下,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甚至化公为私违法犯罪就成为不可避免。

(四)、利益分配机制不尽合理是国企职务犯罪的诱因

在相当一部分国有中,经营管理者的收入与其经营业绩不能挂钩,形成“庙穷方丈富”或“庙富方丈穷”,使一些经营者心理失衡,积极性受挫,转而通过非法手段谋取私利,

(五)、内部管理体制落后、管理混乱是国企职务犯罪的关键原因 目前,相当一部分国有改制不彻底,“换荡不换药”,内部管理体制陈旧落后,尚未真正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有的甚至董事长一人当家,法人治理变成空谈,与建立现代制度不相适应,跟不上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在一些重点部位、环节如财务、采、供、销以及派驻机构的管理上,要么就是现有的管理制度只是写在纸上、贴在墙上、停在嘴上,形同虚设;要么就是现有的管理制度混乱,松散、低效甚至失控,给职务犯罪分子有隙可钻,有机可乘。如蜀都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贸易部经理尹儒杰未经公司董事会审批,且不按规定出据相应的购销合同,就以付货款为名擅自将公司公款306万元汇至珠海用于自己与他人共同投资兴办的公司营利。据不完全统计,近两年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国企职务分子中营销、采购、财会人员1573人,占国企职务犯罪总人数的%.典型的案件有:西南航空公司财务部原会计杨怡、出纳陈翔共同贪污公款200余万元案;长虹电子集团原销售部主任贪污公款45万元及挪用公款8600万元案。 (六)、打击不力、预防不够是国企职务犯罪司法和认识上的原因 近年来,尽管检察机关把大力查处国企职务犯罪当作是服务大局,促进国企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还远远不够。一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