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规变电部分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8 0:28:3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的措施。

13.5.5 电焊机的外壳必须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13.5.6 气瓶的存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3.5.7 气瓶搬运应使用专门的抬架或手推车。

13.5.8 用汽车运输气瓶时,气瓶不准顺车厢纵向放置,应横向放置并可靠固定。气瓶押运人员应坐在司机驾驶室内,不准坐在车厢内。

13.5.9 禁止把氧气瓶及乙炔气瓶放在一起运送,也不准与易燃物品或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一起运送。 13.5.10 氧气瓶内的压力降到O.2MPa (兆帕),不准再使用。用过的瓶上应写明“空瓶”。

13.5.11 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应垂直放置并固定起来,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5m,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准靠近热源,应距明火10m以外。 13.6 动火工作。

13.6.1 在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动火作业,应填用动火工作票,其方式有下列两种: 13.6.1.1 填用一级动火工作票(见附录N)。 13.6.1.2 填用二级动火工作票(见附录O)。

本规程所指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13.6.2 在一级动火区动火作业,应填用一级动火工作票。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

13.6.3 在二级动火区动火作业,应填用二级动火工作票。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

13.6.4 各单位可参照附录P和现场情况划分一级和二级动火区,制定出需要执行一级和二级动火工作票的工作项目一览表,并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3.6.5 动火工作票不准代替设备停复役手续或检修工作票、工作任务单和事故应急抢修单,并应在动火工作票上注明检修工作票、工作任务单和事故应急抢修单的编号。 13.6.6 动火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

13.6.6.1 动火工作票应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水)笔或圆珠笔填写与签发,内容应正确、填写应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动火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手工或电子签名后方可执行。

动火工作票一般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一份保存在安监部门(或具有消防管理职责的部门)(指一级动火工作票)或动火部门(指二级动火工作票)。若动火工作与运行有关,即需要运行值班人员对设备系统采取隔离、冲洗等防火安全措施者,还应多一份交运行值班人员收执。 13.6.6.2 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车间、分公司、工区)的动火工作票签发人签发,本部门(车间、分公司、工区)安监负责人,消防管理负责人审核、本部门(车间、分公司、工区)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车间、分公司、工区)的动火工作票签发人签发,本部门(车间、分公司、工区)、安监人员、消防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车间、分公司、工区)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批准。

13.6.6.3 动火工作票经批准后由工作负责人送交运行许可人。

13.6.6.4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准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票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填写。 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准签发动火工作票。

13.6.6.5 动火单位到生产区域内动火时,动火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和审批,也可由动火单位和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实行“双签发”。若动火单位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下属单位,可由动火单位签发动火工作票。

13.6.7 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

一级动火工作票应提前办理。

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24h,二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120h。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

13.6.8 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是经本单位(动火单位或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考试合格并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并书面公布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有关班组班长、技术员。 动火工作负责人应是具备检修工作负责人资格并经本单位考试合格的人员。 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13.6.9 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13.6.9.1 动火工作票各级审批人员和签发人: 1)工作的必要性。 2)工作的安全性。

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13.6.9.2 动火工作负责人: 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2)负责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5)负责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6)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13.6.9.3 运行许可人:

1)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己隔绝。

3)向工作负责人现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13.6.9.4 消防监护人:

1)负责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2)负责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3)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现场)可燃性气体、可燃液体的可燃气体含量符合安全要求。 4)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13.6.9.5 动火执行人:

1)动火前应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2)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4)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13.6.10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3.6.10.1 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阀门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13.6.10.2 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替代的方法处理。 13.6.10.3 尽可能地把动火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13.6.10.4 凡盛有或盛过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13.6.10.5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13.6.10.6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13.6.10.7 动火作业间断或终结后,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3.6.10.8 下列情况禁止动火; 1)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2)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3)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4)喷漆现场。

5)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13.6.11 动火的现场监护:

13.6.11.1 一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气体含量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做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

二级动火时,本部门(车间、分公司、工区)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可不到现场。 13.6.11.2 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技术负责入(总工程师)、消防(专职)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13.6.11.3 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并和消防(专职>人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13.6.11.4 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应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气体含量,合格方可重新动火。

13.6.11.5 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2一4h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气体含量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准动火。

13.6.12 动火工作完毕后,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和运行许可人应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是否清洁等。确认无问题后,在动火工作票上填明动火工作结束时间,经四方签名后(若动火工作与运行无关,则三方签名即可),盖上“已终结”印章,动火工作方告终结。 13.6.13 动火工作票保存1年。 14 起重与运输 14.1 一般注意事项。

14.1.1 起重设备需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14.1.2 起重设备的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并经实际操作及有关安全规程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其合格证种类应与所操作(指挥)的起重机类型相符合。起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起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14.1.3 起重设备、吊索具和其他起重工具的工作负荷,不准超过铭牌规定。

14.1.4 一切重大物件的起重、搬运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专人负责,作业前应向参加工作的全体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使全体人员均熟悉起重搬运方案和安全措施。起重搬运时只能由一人统一指挥,必要时可设置中间指挥人员传递信号。起重指挥信号应简明、统一、畅通,分工明确。

14.1.5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制订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作业时应有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否则不准施工。 14.1.5.1 重量达到起重设备额定负荷的-90%及以上。 14.1.5.2 两台及以上起重设备抬吊同一物件。

14.1.5.3 起吊重要设备、精密物件、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 14.1.5.4 爆炸品、危险品必须起吊时。

14.1.5.5 起重设备在带电导体下方或距带电体较近时。 14.1.6 起重物品应绑牢,吊钩要挂在物品的重心线上。

14.1.7 遇有6级以上的大风时,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工作。当风力达到5级以上时,受风面积较大的物体不宜起吊。

14.1.8 遇有大雾、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各工作地点或起重机操作人员未获得有效指挥时,不准进

行起重工作。

14.1.9吊物上不许站人,禁止作业人员利用吊钩来上升或下 降。

14.1.10 各种起重设备的安装、使用以及检查、试验等,除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外,并应执行国家、行业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规定、规程和技术标准。

14.1.11 各种起重设备的检查、试验等工作可参考附录M的有关资料。 14.2 各式起重机。 14.2.1 一般规定:

14.2.1.1 没有得到起重司机的同意,任何人不准登上起重机或桥式起重机的轨道。 14.2.1.2 起重机上应备有灭火装置,驾驶室内应铺橡胶绝缘垫,禁止存放易燃物品。

14.2.1.3 在用起重机械应当在每次使用前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起重机械每年至少应做一次全面技术检查。

14.2.1.4 起吊重物前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悬吊情况及所吊物件的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准试行起吊。起吊重物稍一离地(或支持物),应再检查悬吊及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准继续起吊。 14.2.1.5 禁止与工作无关人员在起重工作区域内行走或停留。

14.2.1.6 起吊重物不准让其长期悬在空中。有重物悬在空中时,禁止驾驶人员离开驾驶室或做其他工作。 14.2.1.7 禁止用起重机起吊埋在地下的物件。

14.2.1.8 在变电站内使用起重机械时,应安装接地装置,接地线应用多股软铜线,其截面应满足接地短路容量的要求,但不得小于16mm2

14.2.1.9 各式起重机应该根据需要安设过卷扬限制器、过负荷限制器、起重臂俯仰限制器、行程限制器、联锁开关等安全装置:其起升、变幅、运行、旋转机构都应装设制动器,其中起升和变幅机构的制动器应是常闭式的。臂架式起重机应设有力矩限制器和幅度指示器。铁路起重机应安有夹轨钳。 14.2.2 起重机:

14.2.2.1 桥式起重机,应装有可靠的微量调节控制系统,以保证大件起吊时的可靠性。由厂房台架登上起重机的部位,宜设登机信号。

14.2.2.2任何人不得在桥式起重机的轨道上站立或行走。特殊情况需在轨道上进行作业时,应与桥式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取得联系,桥式起重机应停止运行。

14.2.2.3 起重机在轨道上进行检修时,应切断电源,在作业区两端的轨道上用钢轨夹夹住,并设标示牌。其他起重机不得进入检修区。

14.2.2.4 厂房内的桥式起重机作业完毕后应停放在指定地点。

14.2.2.5 在露天使用的起重机的机身上不得随意安设增加受风面积的设施。其驾驶室内,冬天可装有电气取暖设备,工作人员离开时,应切断电源。不准用煤火炉或电炉取暖。 14.2.3 流动式起重机:

14.2.3.1 在带电设备区域内使用汽车吊、斗臂车时,车身应使用不小于16mm2的软铜线可靠接地。在道路上施工应设围栏,并设置适当的警示标志牌。

14.2.3.2 起重机停放或行驶时,其车轮、支腿或履带的前端戒外侧与沟、坑边缘的距离不准小于沟、坑深度的1.2倍;否则应采取防倾、防坍塌措施。

14.2.3.3 作业时,起重机应置于平坦、坚实的地面上,机身倾斜度不准超过制造厂的规定。不准在暗沟、地下管线等上面作业;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不准超过暗沟、地下管线允许的承载力。 14.2.3.4 作业时,起重机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吊物等与架空输电线及其他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l的安全距离时,应停电进行。 表14-1 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kV) <1 1~10 35~63 110 220 330 500 最小安全距离(m) 1.5 3.0

14.2.3.5 长期或频繁地靠近架空线路或其他带电体作业时,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14.2.3.6 汽车起重机行驶时,应将臂杆放在支架上,吊钩挂在挂钩上并将钢丝绳收紧。禁止上车操作室坐人。

14.2.3.7 汽车起重机及轮胎式起重机作业前应先支好全部支腿后方可进行其他操作;作业完毕后,应先将臂杆放在支架上,然后方可起腿。汽车式起重机除具有吊物行走性能者外,均不得吊物行走。 14.2.3.8 汽车吊试验应遵守GB 5905《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维护与保养应遵守ZBJ 80001《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维护与保养》的规定。

14.2.3.9 高空作业车(包括绝缘型高空作业车、车载垂直升降机)应按GB/T 9465一2008 ((高空作业车》标准进行试验、维护与保养。 14.3 起重工器具。 14.3.1 钢丝绳。

14.3.1.1 钢丝绳应按出厂技术数据使用。无技术数据时,应进行单丝破断力试验。

14.3.1.2 钢丝绳应按其力学性能选用,并应配备一定的安全系数。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及配合滑轮的直径应不小于表14-2的规定。

表14-2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及配合滑轮直径 钢丝绳的用途 滑轮直径D 安全系数K 缆风绳及拖拉绳 ≥12d 3.5 驱动方式 人力 ≥16d 4.5 机械 轻级 ≥16d 5 中级 ≥18d 5.5 重级 ≥20d 6

续表 钢丝绳的用途 滑轮直径D 安全系数K 千斤绳 有绕曲 ≥2d 6~8 无绕曲 5~7 地锚绳 5~6 捆绑绳 10

载人升降机 ≥40d 14 注 d为钢丝绳直径

14.3.1.3 钢丝绳应定期浸油,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报废: 1)钢丝绳在一个节距中有表14-3内的断丝根数者。 表14-3 钢绳丝绳断丝根数 最初的

安全系数 钢丝绳结构

6×9=114+1 6×37=222+1 6×61=366+1 18×19=342+1 逆捻 顺捻 逆捻 顺捻 逆捻 顺捻 逆捻 顺捻

小于6 12 6 22 11 36 18 36 18 6~7 14 7 26 13 38 19 38 19 大于7 16 8 30 15 40 20 40 20 2)钢丝绳的钢丝磨损或腐蚀达到原来钢丝直径的40%及以上,或钢丝绳受过严重退火或局部电弧烧伤者。 3)绳芯损坏或绳股挤出。 4)笼状畸形、严重扭结或弯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