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5 23:24:4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教育法的含义、特征和原则 (一)什么是教育法?
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
教育法国外最早产生奴隶社会。德国是世界上最早颁布义务教育令的国家。1902年,管学大臣张百熙拟定《钦定学堂章程》——是近代中国的第一个教育法规,但未实施。1903年清政府颁布《秦定学堂章程》(又称癸卯学制)——标志着中国近代国民教育制度的建立。1906年,清政府颁行《强迫教育章程》要求广设幼学所,幼童至7岁须令入学,幼童及7岁不入学者,罪其父母。这是我国近代第一个强迫教育法令。1951年10月,政务院颁布了《关于改革学制的规定》,这是建国后颁布的第一个重要的教育行政法规。 (二)教育法的特征
1、教育法作为一般社会规范和法律所具有的特点 (1)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性;
(2)教育法具有强制性,这是教育法的本质特征; (3)教育法具有规范性;(4)教育法具有普遍性。 2、教育法区别其他社会规范和法律的特点
(1)教育法律关系成立的单向性;(2)教育相对主体调整的民主性; (3)教育强制措施的柔软性;(4)教育行政管理方式的指导性;
(5)教育法规具体内容的广泛性。 (三)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教育政策具体表现形式:①党的政策文件;②国家的政策文件;③党和国家机关联合制订发布的文件。 (1)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区别:①两者的制定机关和程序不同。教育法是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制定教育法的机关依据法律程序制定的,其中有权力机关,也有权力执行机关;政策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党和国家的领导机关制定的。
②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政策多以指示、决议、决定等形式来表现,教育法规则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来表现。 ③两者调整的范围、 实施的方式不同。教育政策的执行主要靠宣传教育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教育法规的执行则有强制性,要求人人必须遵守④两者的稳定程度不同。教育政策比较原则,有一定的灵活性,教育法规则比较明确,具体,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
(2)联系: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律、法规的依据。教育法律、法规是将教育政策具体化。 (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方向性原则
坚持教育法的社会主义方向,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宪法性原则。《教育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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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方向】,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性质】。? 2、公益性原则(公共性)
教育的公益性是指教育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3、民主性原则(机会均等原则)
一是受教育机会均等。《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教育机会平等表现三个方面:起点上(入学上)的平等、过程上(就学过程)的平等和终点上(学业成就上)。二是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发展教育事业。《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4、终身性原则
《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二、我国教育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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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体系,是指教育法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部门,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一个相互协调、完整统一的整体。它是教育法按照一定的纵向和横向联系组成的,覆盖各级各类教育和教育的主要方面,不同层级、不同效力的教育法律规范的体系。教育法的纵向结构是由不同层次的教育法律、法规组成的等级有序的纵向关系。教育法的横向结构是由若干处于同一层级的,属于不同部门的法律规范组成。 教育法的纵向结构与教育法的渊源是一致的。教育法渊源,是指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效力层次和法律地位的教育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教育法的渊源包括: 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的渊源体系中占据首要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我国全部立法工作的基础和根据,一切规范性文件皆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2、教育法律。
教育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教育法律又分为两种形式: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基本法律规定和调整某一方面带根本性、普遍性的社会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即为教育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是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修正)关于立法权的有关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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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3、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律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一般有两种发布方式:一是由国务院直接发布,如《教师资格条例》(1995);二是由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发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名称一般三种:条例、规定、办法或规则。
《立法法》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4、地方性教育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立法法》规定:(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2)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教育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部门规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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