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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电工程
招
建设单位:编制日期: 标 文 件
2017年07月 第 1 页 共 10 页
第一章 招标文件
一、招标说明
1、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单位应承担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的全部费用,招标单位对这些费用一概不负任何责任。
2、 此招标文件是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的重要依据,也是签定合同的重要依据。与中标单位的中标书同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望投标单位予以重视。
3、 投标单位应认真踏勘施工现场,熟悉现场地形、道路和周围环境,了解一切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资料和市场风险。但投标单位必须对所获资料、信息的正确性负全部责任,且所需费用由投标单位自理。一旦中标,投标单位不得以不完全了解施工现场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赔偿,或延长工期的要求。若提交要求,招标单位不做任何考虑。
4、 投标单位拟采用的竞争措施应在投标书内详细列明,并在投标书中有关报价中予以说明不计或减免。
5、 投标单位在参加本工程招标活动中,必须由本企业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参加。不得委派其他施工单位的人员参加,若有发现均按中途退标处理。 6、 本工程严禁进行工程转包、分包。
7、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本工程的招标各项活动,开标时如发现证件不符、不全者即取消投标资格。废标、投标后中途退标或中标后以各种理由拖延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与甲方签定合同,招标人可重新选定承包商。 二、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3、工程范围:根据《供电方案》及河源富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线路配变安装设计方案图(GY2017HYZJ007)内所包含的所有工程内容。
备注:(以下为工程的招标范围,但是供电局施工部分的最终实施情况,须由投标单位自行和供电局协商后落实确定,此处仅供参考之用)
(1) 投资分界:本工程投资分界点为110KV临江变电站10KV塘尾线714#54塔和南越
厂支线#14塔T接。分界点电源侧电力设施有供电局投资建设,负荷侧电力设施(计量装置、负荷管理终端除外)由甲方投资建设。
(2) 接入点至计量装置的高压出线电缆、计量装置的安装(计量装置由供电局提供)、
欧式箱变设备、围栏及标识等由甲方投资实施,在此招标范围以内;
(3) 计量装置至终端型欧式箱变的高压电缆等由甲方投资实施,在此次招标范围以内; (4) 本工程所有电气设备的采购(计量装置、负荷管理终端由供电局提供)及安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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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
(5) 本工程的临电施工包括由乙方(中标方)统一完成此工程验收(乙方需负责跟踪、
协调及完成供电局投资界面部分工程的设计、立项、招标、施工、送电等一切手续,完成送电);
(6) 招标范围包括供电局收取的变压器低压侧至电表箱的所有工程的低压管理费(如
有)的费用;
(7) 负荷控制器(如有)的安装;
(8) 本工程的各项手续办理、协调、报建等工作;
(9) 本工程的设备、装表、高低压工程的验收、调试、送电等工作 (10) 整个工程的设计费用
(11) 提供有供电局盖章的《工程验收通知书》、《工程竣工图纸》原件;
5、承包方式/计价方式:按以上所述范围总价包干。包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及
一切不可预见费用。 三、工期要求:
1、本工程要求在2017年8月31日前完工并送电。
2、除不可抗力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外,本工程工期均不得顺延;因不可抗力和
甲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工期可以顺延,但招标人不为此支付相关的费用。因投标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每天按工程总造价的1%罚款,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 四、工程款的支付方法:
1、工程竣工合格并完成送电后,乙方应在60日内向甲方提交工程结算资料,甲方收到结
算资料并签收之日起计60日内完成复核并答复乙方,乙方同意甲方结算价的应当向甲方书面确认;如乙方对甲方答复的结算价有异议的,应当与甲方再次共同核算工程量并商订结算价。完成结算后,甲方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
2、剩余结算金额的5%工程款作为质保金,待合同约定的乙方负责的所有工程保修期满后,
经甲方确认质量及维修全部合格后方可支付质保金。
注:乙方收款同时需向甲方开具相应、合法、有效发票,乙方提供的发票为与税务机关登
记的内容相一致的,且已通过税务机关系统验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适用的税率符合税法规定,如有不符合国家税务法律规范或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甲方对价款不予结算,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必须赔偿。 五、投标报价及竣工结算:
投标报价详见工程量清单,投标货币单位为人民币,见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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