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考试法理学主观题汇编附答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 15:41:4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法理学主观题汇编

四、名词解释

1.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2. 法的实现:指法律规范在人们的行为中的具体落实,即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

3. 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补充,并编制新的系统化的法典的活动。

4. 违法行为:是指个人或单位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

5. 法律监督(狭义):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对法的创制和法的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6.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的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生活关系和生活秩序。 7. 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8. 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9. 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0. 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11. 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1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13. 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4. 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15. 法的适用:指国家专门机关和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调整和保护具体的社会关系的活动。 16. 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要求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无害的,从而为法律所保护的行为。

17.法的(形式)渊源:它仅指法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即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

18.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即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19.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20.一国两制: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

21.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22.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所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性或保护性强制措施。

23.法律调整: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结果的、规范组织的作用。

24.法的价值: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25. 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

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26.绝对法律关系:是指有具体的权利主体而没有具体的义务主体的法律关系。

27.命令性规范:就是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体现的国家规范性命令,一项命令往往就是一个规范。 28.相对法律关系:是指有具体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法律关系。 29.法律责任(狭义):就是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

30.法律体系:是指法的内在结构,即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既分为不同部门,又是内在统一、有机联系的系统.“分)

31.法律原则:是指作为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原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的精神和内容的集中概括,反映了客观规律的要求,体现了法的价值目标。

32.规章:是指行政规章,即特定行政机关出于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需要,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3.司法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司法权,运用法律处理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34.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一个法律规范由哪些要素构成,以及这些要素之间在逻辑上的关系。

35.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36.法的制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37.习惯法:法的重要渊源之一。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法律效力的习惯规范。

38.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9.构成性规范:是指以该规范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和社会关系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范。这种规范先于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没有这种规范,相关社会关系也就不会存在。

40.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的作用。

41.系统解释:是把需要解释的法律规范放在其所在的系统中,联系其他的法律条文来确定其含义的一种解释方法。 42.立法体制:,是指有关国家立法权限划分的基本制度,是立法制度的重要部分。主要包括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哪些国家机关享有立法权,各个机关立法权限的范围,各个立法机关之间的关联等。 43.法律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一定利益所采取的、有义务人的义务所保证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44.目的解释:是论理解释的一种方式。它是指联系法律的目的来确定法律含义的一种解释。

45.广义的法律监督:广义的法律监督泛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2 分)所进行的检查、监察、督促和指导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法律制度。 46. 法的可诉性:是指当法律中规定的权利被侵犯或滥用、义务被违反时,法律必须提供适当的救济程序和手段, 尤其要提供专门的法律机制使得诉求人有可能通过专门的司法机构如法院来保障其合法权利或正当利益。

47. 立法原则:是指在立法的指导思想指引下,在总结一国立法的实践经验基础上而逐步形成的, 在立法工作中所遵循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基本准则和方法。 48.法的渊源:可以做多种理解,法理学中一般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指与法的创制方式相关的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49.确认性规范:是指对在调整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和

社会关系进行评价、确认和保护的法律规范。与之相对应的是构成性规范。

50.法的实施:是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生活中获得实现的活动,其直接目的是法的实现。即将法律规范的要求转化为社会主体的实际行为或社会关系,使法律规范的抽象规定具体化,把法律调整的可能性变为现实性的过程。 五、问答题 1. 法的本质。

(1) 第一层本质,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2) 第二层本质,统治阶级的意志确认人们某项行为是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不是随意的,实际上是被历史地、阶级地规定了的行为自由和责任的反映。(3)第三层本质,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受物质生活条件所系的客观事实或现象。事件可以分为自然事件和人为事件。(2)行为。指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行为。行为依其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 10. 我国审判机关适用法的基本要求

(1)正确。适用法律要正确;定性要正确;处理要正确。(2) 合法,是指在法的适用过程中,即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坚持依法办事。审判机关在处理案件时要遵守实体法和程序法。(3)及时。审判机关及其人员要有责任感;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4)合理、公正。国家审判机关必须秉公执法,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满足人民的要求。 11.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部门的划分

( 1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部门分主导部门和基本法律部门;(2 )主导决定的。

2. 法与道德的区别。

(1) 二者调整的范围不同。法律只调整根本的或最最重要的社会关系;道德调整大部分社会关系。(2) 二者制定和实施的方式不同。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道德由社会习惯、舆论等确立,依照社会舆论影响人们的思想和行为。(3 )二者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以法律规范性文件表现;而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内心和舆论中。(4) 二者对人们的要求不同。法律要求人们的行为合法;而道德则要求人们的内心和思想的高尚。(5) 二者产生和发展的前途不同。法律会消亡;而道德则会继续发扬和发展,成为社会生活准则。

3.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哪些?

(1)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2) 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在法律上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3) 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4. 法的适用的特征。

(1 )法的适用主体是国家专门机关和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2)法的适用是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专门活动。(3)法的适用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4)法的适用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件。(5)法的适用结果可以产生、变更或消灭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对一定主体实行法律制裁。

5. 法律规范的特征有哪些?

(1 )国家意志性。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行为规则。(2)规范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社会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范所应受到的制裁措施。(3 )同一性。法律规范使用同一标准指导和评价人们的行为。(4 )逻辑性。法律规范是具有完整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 6. 如何理解法律义务的特点?

(1 )它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具有法律上的必要性。(2 )它是满足权利人的需要和利益的法律手段。(3 )它界定了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范围。

7. 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措施有哪些?

(1 )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严厉打击各种严重的违法犯罪。(2 )加强思想、道德、文化和法治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素质。(3 )依靠人民群众,健全社会防范网络。(4 )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工作,采取切实有效地措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5)搞好劳改、劳教、少管工作,提高教育改造的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违反犯罪。

8.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 1)有法可依。社会主义国家要有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2 )有法必依。任何个人、团体都要依照法律办事。(3 )执法必严。办理案件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4 )违法必究。任何违法行为都要依法受到追究和法律制裁。 9.法律事实的种类

(1)法律事件。指法律不把一定后果的产生与当事人的意志相联部门宪法;(3 )行政法;(4 )民法;(5 )经济法;(6 )婚姻法;(7 )劳动法;(8 )刑法;

12. 一国两制的含义

(1) 要实现祖国统一,即以一个国家,一个中国为前提。(2)在中国主权范围内实行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并存的局面,中国主体部分实行共产党领导下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港、澳、台实行高度自治。(3)两种制度不是并列的,国家的主体部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港、澳、台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两种制度长期共存,互惠互利。

13.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的基本原则 ( 1 )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2)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3)稳定性、连续性与适时废、改、立相结合;(4)科学的创见性;(5)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14.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有哪些?

(1)宪法;(2)法律;(3)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4)地方国家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特别行政区的法;(7)国际条约。

15.中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的特点。

(1)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的雏形。(2)中国社会主义法是在彻底废除旧法的基础上产生的。(3)中国社会主义法是革命根据地法和解放初期新民主主义法的继续和发展。 16.法的外部特征包括:

(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4)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 17.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首先,它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次,它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建立的社会关系。最后,宫是国家意志和法律关系参加者意志的统一。(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是产生法律关系的前提之一,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相应的法律关系。(3)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任何法律规范直接、间接都是关于社会关系参加者权益与义务的规范。(4)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18.法律权利的特点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一定利益所采取的、由义务人的义务所保证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特点:(1)它以法律的规定为前提,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和人们的行为的结果。它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障。(2)它是以权利人的需要和利益为目的。权利人享有自己权利的行为也就是实现自己利益的行为,法律确认和保障权利其实质就是确认和保障这一权利所反映的需要和利益。(3)它是和义务密切联系的。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依存的关系,权利的事用有赖于义务的履行。没有相应的义务作保证,权利人的权利也不可能得到实现。(4)它授予权利人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权利人有权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有权全部地或部分地,按最有利于实现自己利益的方式实施这些行为。

19.试述个别性调整与规范性调整的概念和优缺点

(1)个别性调整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个别性调整的优点是能够针对具体人、事作出具体的处理、能够充分考虑个别情况的具体特点。个别性调整的缺点是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不能形成普遍、稳定的秩序。(2)规范性调整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规范性调整的优点是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行为模式,使人们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而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秩序。规范性调整的缺点是它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的制定法;(2)法的制定机关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多样性;(3)存在

着“一国两制”框架下的特别形式渊源。 25.我国科学立法原则的主要要求有哪些? 答:科学立法原则要求:(1)立法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具体而言就是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我国的立法工作必须充分考虑到现实国情和实际,以此作为根本依据,而不能脱离、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2)立法工作必须从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际需要出发。要反对脱离客观实际,主观主义地为完备法制而进行的立法,甚至照搬照抄外国法律的倾向;也要反对在客观条件已经具备和成熟的情况下,不积极主动、抓紧时机去完备法制的倾向。(3)立法工作必须主观符合客观,加强调查研究。立法者必须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广泛了解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法。

20.行政执法中法的适用的特征有哪些? 或:行政执法的特点的哪些? 答:(1)行政执法中法的适用具有广泛性。(2)行政执法中法的适用具有主动性。(3)行政执法中法的适用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21.影响法的实施的主要因索有哪些? 答:影响法的实施和实现的主要因素有:(1)立法的“良善”程度影响法的实施状况。(2)国家执法力量的强弱影响法的实施状况。(3)社会主体的道德和守法意识水平影响法的实施状况。(4)社会习惯和传统的惯性力量影响法的法律实施状况。(5)其他社会治理的水平影响法的实施状况。

22.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是什么

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主要包括五个方面:(1)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也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从而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2)执法为民.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中一切法治实践活动的出发点,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反映和要求。执法为民理念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广泛人民性。(3)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基本特征。通过法治实践活动迫求公平正义,就是要使每个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和合理诉求平等地得到法律表达,公平地得到法律的保障、维护和实现。(4)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是实现社会主义事业的必然要求。当今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所服务的大局,最基本的就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就是迈向和谐社会所必须的改革、稳定和发展等。(5)党的领导。觉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所确定的政治原则,是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必要前提和强大推动力。

23. 如何认识法律原则在法的创制和实施过程中的作用?

答: (1)法律原则在法的创制活动中的意义。在法的创制过程中,法律原则对立法工作具有指导作用,所设计的法律规范不得同法律原则相违背,否则便会失去其效力。法律原则对立法还具有组织协调作用。如通过基本原则、部门法原则,可以把不同种类、不同等级的庞杂法律规范组织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使之相互关联、相互配合、达到法律制度内部的协调统一。(2) 法律原则在法的实施活动中的意义。首先,法律原则的功能表现在它可以为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提供基本出发点和价值导向,避免法律解释和推理的任意和元序。其次,法律原则还可以弥补法律规范的空白或漏洞。由于法律原则特别是公理性法律原则实际上就是伦理道德原则。因此,法律原则也就成为法律与社会道德的联结点。 24. 当代中国法的基本形式渊源及其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当代中国法的基本渊源包括: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规章;(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军事法规和规章;(7)特别行政区的形式法源和国际条约。 我国法的形式渊源的主要特点是: (1)基本的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需要,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才能使立法符合客观发展的规律,才能制定出符合客观需要的法律法规。 26.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有哪些?

答: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有以下几种:(1)国家、社会、组织或个人的基本经济、政治和精神文化财富。它们通常是---般性法律关系或保护性法律关系的客体,如基本的人权。(2) 物质财富,指的是可以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财产权的对象的物品和其他一切物质财富。(3)智力成果,指人们的智力活动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它是知识产权所指向的对象。(4) 人身利益,指与人身不可分割的利益,如名誉、肖像、隐私、尊严、姓名等。(5) 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和行为的结果,后者如服务行业的服务等。 27.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内涵主要有哪些?

答:(1)依法治国是人民的治国。这是说,依法治国的最终主体是人民。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拥有、管理、治理这个国家。国家的所有权、治理权和受益权从根本上看属于人民。遵循人民民主原则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要求。(2)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治国。宪法也早已确认党是我们国家一切事业的领导力量。依法治国方略从提出到全面落实,都是在党的主导下进行的。党的领导本身也会推进依法治理。党的依法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恰恰是依法治国方略中的关键环节。(3) 确立宪法法律的至上性。这是说,依法治国方略要求宪法和法律在社会调整系统中具有最高的的权威性、公信力和尊严。依法治国是依宪法治国,社会主义的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的宪政之国。这要求切实维护和保障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切实保障宪法在效力上的至高性,保障整个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内部协调性。(4) 依法治国是依\良法\治国。这要通过健全的法律程序,保障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公正立法,使得所立之法能充分反映广大人民利益要求和呼声,保障基本人权与人的尊严,使法律制度设计在价值指向上以追求公正、约束权力、保障权利、促进发展等为己任。 28.现代司法的基本功能什么?

答: (1)解决纠纷,塑造权威。司法适用的直接功能是解决纠纷、调整利益冲突,保护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司法活动是解决纠纷的最正式、最程序化的方式。(2) 适用法律,发展规则。在出现法律缺漏或空白之时,司法起到了一种\准立法\功能。司法裁判在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与立法活动具有相辅相成的作用。(3) 维护政治秩序,强化国家权力合法性。司法适用活动有助于把社会中存在的激烈的矛盾和利益转化为具体的诉讼问题加以解决,从而缓和剧烈的社会动荡、避免大规模的动乱和社会的崩溃。司法是一种裁判活动,更是国家的权力活动。国家借助于树立和强化司法的正义形象,而强化自身的正当性。

29. 当代中国法对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主要有哪些?

答:我国社会主义法对市场经济的规范、促进和保障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1)法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和稳定发展。主要表现在:法律保障商品生产、交换和分配的有序、安全、公平和高效;以法律保护市场中的自由竞争,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法律保护和推动市场的开放性。(2) 法律保护市场主体的自由独立地位及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