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第2号修改单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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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TSG T7001 — 2009)第 2 号修改单 ( 征求意见稿 )

【说明:对于部分不影响技术要求的文字或编辑性修订,

如将 “维修 ”修改为 “修理 ”,“型

式试验合格证书 ”修改为 “型式试验证书 ”等,对照表中未予一一列入。 】

1. 正文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

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修改后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 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八条 (三)

对于在用电梯,按照附件 A 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 C 所列项目每年进行 1 次定期检验; 检验时如认为附件 B 列出而

对于在用电梯,按照附件 A 规定的

附件 C 未列出的项目可能存在不符合,经检

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 C

验机构批准后,检验人员可以增加相应的适

所列项目每年进行 1 次定期检验;

用于受检电梯的检验项目,按照附件 A 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

第十三

第二十 二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 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 取 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 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 梯检验工作。 现场检验至少由 2 名 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 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 验的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 (以下 简称受检单位 )出示检验资格标识。 现场检验时, 检验人员不得进行电 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 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 应 当判定为 “不合格 ”,检验机构应当 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等要求

出具检验报告。 对于检验结论为不 合格的电梯, 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 改或者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 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 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 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 2 名具有 相应资格 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 当向申请检验的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 (以 下简称受检单位 )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 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电梯的修理、 调整等工作。

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

的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应当判定为 “不合 格”,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时 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对于检验结论为 不合格的电梯,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 者修理 ( 不含改造、重大修理 ) 后可以申请 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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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附件 A 中的“项目及类别”栏

条款号 2.6 2.7 2.8 —

原文内容

2.62.72.8—2.92.10 2.11 2.12 2.13 2.14

断错相保护 C 主开关 B 驱动主机 B

修改后内容

调整至 2.8

2.6 主开关 B 2.7 驱动主机 B

增加: 2.8 控制柜、紧急操作与动态测 试装置 B

调整到 2.7、 2.8

2.9 2.10 2.11 2.12 2.13 2.14 —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4.5 4.7 6.1 6.3

制动装置 C 紧急操作 B 限速器 B 接地 C 电气绝缘 C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B

调整到 2.7 2.9 限速器 B 2.10 接地 C 2.11 电气绝缘 C

2.12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B

增加: 2.13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B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4.54.76.16.3

随行电缆 C 井道照明 C

底坑设施与装置 C 底坑空间 C

限速张紧装置 B 缓冲器 B

对重 (平衡重 )下方空间的防护 C 对重 (平衡重 )的固定 C 轿厢内铭牌 C 门地坎距离 C 玻璃门 C

删除

3.11 井道照明 C

3.12 底坑设施与装置 C 3.13 底坑空间 C

3.14 限速张紧装置 B 3.15 缓冲器 B

3.16 对重 (平衡重 )下方空间的防护 B 4.5 对重 (平衡重 )块 B 4.7 轿厢内铭牌和标识 C 6.1 门标识 C

6.3 玻璃门防拖曳措施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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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6.7 —

6.56.7—

门的运行和导向 C 紧急开锁装置 B

6.5 门的运行和导向 B

6.7 层门的可接近性及紧急开锁装置 B 增加:6.10 轿门开门限制装置及轿门的

开启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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