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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16 23:20:1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柳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6.03 【实施日期】2003.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三日

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1 / 3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经过规定的程序,委托专业的工程管理公司组织和管理项目的建设制度。

凡政府投资在200万元以上或不具备自行管理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的建设项目,应实行代建制,并由计划部门在立项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予以明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包括运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国债资金,国外政府贷款及其它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多元投资主体,且政府控股的建设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四条 代建单位资格由市计划、财政、建设、交通、水利、监察部门组成的审查委员会审查认定。代建单位资格审查办法由审查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五条 市计划主管部门是代建制综合管理部门。 其中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分别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其他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由市计划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单位的选择,可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也可由政府委托的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指定。

第六条 建设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委托合同,代建委托合同应当包括: (一)工程建设管理的范围和内容;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2 / 3

(三)管理费用的计取和支付;代建单位管理费由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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