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7 13:45:1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省卫生厅 省编办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促进基本药物制度和绩效工作制度的实施,现就推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改革的指导思想、主要目的和实施范围 (一)指导思想。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有效调动基层医疗卫生工作者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主要目标。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转换用人机制,搞活用人制度,优化医疗卫生人员结构,形成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新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管理制度。

(三)实施范围。全省所有县(市、区)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他基层公共卫生机构参照执行。

二、创新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用人机制

(四)建立健全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的编制管理机制。按照《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苏编办发〔2009〕7号)精神,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定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总量,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功能定位、职责任务、服务人口、服务范围等因素,逐一核定每所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事业编制,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五)全面推行岗位管理和人员聘用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范围内,科学规范设置岗位,组织岗位聘用,建设按需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六)严格人员准入资格制度。认真执行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准入资格制度和岗位公开招聘人员的制度(定向培养人员除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招聘不具备职业资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业资格的人员。现有在职人员,未取得职业资格的,不得参加国家已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专业技术岗位的竞争、聘用;未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竞争、聘用。新进人员见习期满或执行初期工资结束时,仍未取得执业资格或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可继续从事见习期(初期)岗位工作,但不得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聘用。

(七)实行人员推出制度。连续两次考试未能取得相应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关于深化全省卫生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人通〔2011〕66号)规定,及时终止(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符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3号)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聘用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解除聘用合同。

三、强化对基层医疗卫生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 (八)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76号)精神,结合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加快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按规定予以补助。省辖市财政要加大对辖区财政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与核拨经费挂钩。建立健全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将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聘用的重要参考依据,充分调动基层医务人员的积极性。绩效工资应在岗位设置审批和人员聘用工作完成后兑现。

四、妥善分流安置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相关人员 (九)切实做好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竞聘落岗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是推进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要本着对基层医务人员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要求,用3年时间完成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