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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21:40:4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违法广告药品

暂停销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广告管理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浙食药监稽[2007]15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12.19 【实施日期】2007.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违法广告药品暂停销售实施细则》(试

行)的通知

(浙食药监稽[2007]159号)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

为加强药品广告监督管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第27号令)有关规定,制定《浙江省违法广告药品暂停销售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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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违法广告药品暂停销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广告监督管理,保证药品广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加大对发布严重违法药品广告的整治力度,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第27号令)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发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药品广告适用采取暂停药品销售的措施: (一)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即在药品广告中关于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药监部门”)所批准的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

(二)夸大药品疗效,即在药品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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