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后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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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后,检察机关就原生效判决又提起

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请示与答复

2012-09-26 10:35:37 来源:江必新主编:《全国法院再审法律疑难问题》 作者:吴毛旦 【大 中 小】 浏览:498次 评论:0条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后,检察机关就原 生效判决又提起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否 受理问题的请示与答复 吴毛旦

工作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一、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具体内容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青高法(2009)200号请示报告称: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中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法定情形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法定情形的,裁定驳回申请。审判实践中,对于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后,当事人又申请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检察机关未就同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请再审裁定提出抗诉,而直接就下级法院原生效判决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意见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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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意见认为,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视不同情况处理。理由为,一是二者的权力基础不同。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行使的是再审审查权,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行使的是司法监督权,裁定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不必然导致对检察机关的抗诉不予受理。二是裁定驳回申请仅具有程序性功能。驳回再审申请主要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其处理是程序性的。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被驳回后,确定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还是原生效判决,因此检察机关可以针对原生效判决而不是针对驳回申请裁定提起抗诉。三是驳回再审申请的文书,由“通知”形式统一变更为“裁定”形式,仅具有规范性作用。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前,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一般采用通知方式,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后,检察机关对原生效判决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均依法予以再审。《民事诉讼法》修改后,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由通知改为裁定,目的是规范和加强申请再审审查工作,不应因此限制检察机关抗诉权的行使。因此,对于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后,检察机关就同一申请再审案件,针对下级法院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同级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区分不同情形处理。一是检察机关对下级法院原生效判决以与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相同事由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裁定;二是检察机关以不同法定事由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裁定立案再审;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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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如果针对驳回申请再审的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函告该检察机关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检察机关的抗诉不应受理。理由为,一是应维护法制统一原则。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裁定,属于生效裁判文书,在驳回再审申请裁定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受理检察机关针对原生效判决的抗诉,对同一案件又裁定立案再审,即对同一案件作出相反的裁判,违反了法制统一原则。二是驳回再审申请裁定具有维护原生效判决既判力效能。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不仅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作出了裁判,同时体现了裁定原生效判决的正确性,具有类似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功能作用,也是最终生效的裁判文书。三是检察机关不应回避对同级法院裁判文书提出抗诉。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后,检察机关认为裁定错误的,应当针对该裁定而不是针对原生效判决提出抗诉。因此,当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当事人申请再审裁定后,检察机关对下级法院原生效判决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申请抗诉实质也是一种申诉行为,其与申请再审的功能价值一致,二者的区别只是审查机关不同,如果在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再审裁定后,又受理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则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在事实上形成了法院申请再审审查权低于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审查权的情形,对法院审判权威产生不利影响。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为第一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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