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的个核心考点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0 20:45:3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侵权责任法的20个核心考点

一、侵权责任法与司法考试

1. 经常与人身权放在一起考查 2. 分值大概在10分左右 3. 需要看的法规: 《侵权责任法》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

《民法通则》与《民通意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与《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个别规定

二、侵权责任法的整体状况

1. 侵权责任法的制定

2009年12月26日通过,2010年7月1日施行 2. 侵权责任法与现行法律的关系 (1)延续 (2)改变 (3)新增

3. 侵权责任法的篇章结构

92条,12章,前三章是总则,最后一章是附则,中间八章属于分则,规定特殊侵权行为。

三、侵权责任法改变了什么?

1. 教唆帮助侵权(第9条):不再区分被教唆帮助人是无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人一律承担责任,被教唆帮助人的监护人则是过错责任。 2.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第10条、第11条):不再区分行为属于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而是从因果关系的角度判断,如果是并列关系则连带责任,如果是结合关系则按份责任。 3. 死亡赔偿金(第17条):同命同价 4. 监护人责任(第32条):不因被监护人财产不足而减轻责任,不因属于单位监护人而免除责任。

5. 使用者责任(第34条、第35条):不再区分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企业法人还是一般雇主,改为统一的用工责任,增加了劳务派遣责任和个人劳务责任。 6. 学校责任(第38条、39条):区别无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规定了不同的归责原则,前者是过错推定责任,后者是过错责任。 7. 医疗侵权(第57条):改过错推定责任(证据规定)为过错责任,并具体规定了推定过错和医院免责的情形。

8. 高度危险责任(第69条):增加了一般条款。 9. 因为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致害(第83条):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能免责,可以向第三人

追偿。

四、侵权责任法增加了什么?

1. 保护范围(第2条):增加了隐私权 2. 侵权责任优先支付(第4条)

3. 暂时丧失心智侵权责任(第33条) 4. 使用人责任(第34条、第35条):增加劳务派遣责任与个人劳务责任 5. 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第36条):提示规则与告知规则 6. 产品责任(第45条、第46条、第47条):增加了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责任,增加了警示、召回制度,增加了惩罚性赔偿。 7. 交通事故责任(第49——第52条):增加了确定“机动车一方”的规则,规定汽车出租、出借、被偷、被抢、买卖情形的认定。 8. 医疗侵权(第55条——第63条):增加了医疗机构的各项义务,如告知说明义务、诊疗义务、填写保管提供病例义务、不实施不必要检查的义务,并规定了医疗责任,明确了推定过错的情形(第58条)和不承担责任的情形(第60条)。 9. 环境侵权责任(第67、68条):增加了多数人污染和因为第三人过错污染的情形。 10. 高度危险活动责任(第73条):增加了地下挖掘责任和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责任。 11. 高度危险物责任(第74条、第75条):增加了高度危险物管理人、非法占有人的责任。 12. 动物侵权(第80条、第81条):增加饲养凶猛动物的责任、动物园责任。 13. 物件损害责任(第91条):增加了地下设施致害责任。 14. 高空抛物责任(第87条)

五、侵权责任法的20个要点

1. 归责原则

(1)掌握各类过错推定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属于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安保责任、学校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责任、医疗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学校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责任、物件损害责任、地面施工责任

无过错责任:监护人责任、使用人责任、产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环境侵权、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责任。

2. 责任形式

掌握不同责任形式的适用条件和适用情形 (1)损害赔偿

(2)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3)恢复原状、返还财产

(4)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 数人侵权

(1)共同侵权与共同危险

(2)并列的多数人侵权与结合的多数人侵权

4. 同命同价:可以

5. 免责事由

6. 监护人责任

7. 学校责任:

(1)无行为能力人:过错推定 (2)限制行为能力人:过错责任 (3)第三人侵害,补充责任

8. 使用人责任

(1)用人单位责任

(2)劳务派遣责任:接受单位承担责任,委派单位有过错的,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保姆

9. 安保责任:

(1)经营者与活动组织者 (2)第三人侵权,补充责任

10. 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1)提示规则: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2)明知规则:承担连带责任

11. 产品责任:

(1)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责任 (2)产品警示、召回制度 (3)惩罚性赔偿

12. 交通肇事责任:

(1)机动车对机动车:一般侵权

(2)机动车对非机动车、行人:无过错责任。允许过失相抵,如果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则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3)机动车一方的认定: A.出租、出借,使用人责任 B.被偷、被抢,偷抢者责任 C.出卖未过户,购买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