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法概述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5 0:25:2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第二章 世界贸易组织法

教学内容: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宗旨、职能、法律地位、法律框架和组织机构,货物贸易规则、服务贸易规则、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及争端解决机制。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学习掌握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基本原则及有关争端解决机制。

授课时数:6学时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从1948年1月日开始实施,到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运行,共存续了47年,其间共进行了8轮多边贸易谈判。在第8轮多边贸易谈判,称“乌拉圭回合”,成立了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着内在的历史继承性。世界贸易组织继承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合理内核,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关条款,是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仍然是规范各成员间货物贸易关系的准则。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和职能

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主要包括:(1)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2)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3)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寻求既保护和维护环境,又以与它们各自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和关注相一致的方式,加强为此采取的措施;(4)做出积极努力,以保证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当的份额。

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主要包括:(1)负责多边贸易协议的实施、管理和运作;(2)为各成员多边贸易谈判提供场所;(3)解决成员间贸易争端;(4)审议成员的贸易政策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运行所产生的影响;(5)通过与其他国际经济组织的合作和政策协调,实现全球经济决策的更大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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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地位

世界贸易组织具有如下法律地位:(1)具有法人资格;(2)每个成员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供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特权与豁免,范围等于联合国大会于1947年11月21日通过的《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 四、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

由《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4个附件组成。附件1是《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附件2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附件3是《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附件4是《政府采购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其中,《国际奶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已于1997年12月31日终止。

附件1、附件2和附件3作为多边贸易协定,所有成员都必须接受。附件4属于诸边贸易协定,仅对签署方有约束力,成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

五、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

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由四级机构组成,四级机构均由或可以由WTO全体成员组成。世界贸易组织由全体成员实行集体管理,其最高决策机构部长级会议,至少2年召开1次。

二级权利机构为总理事会,它在两届部长级会议之间代表部长级会议处理WTO的所有事务。总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目前每年大约召开6次。总理事会为了解决争端而召开会议时,就是争端解决机构,目前大约每个月召开一次。总理事会为了审议贸易政策而召开会议时,就是贸易政策审查机构。贸易政策审查机构每年的开会次数比争端解决机构更多。

三级机构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和其他六个委员会以及三个工作组。三级机构均在总理事会的领导下工作。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行使GATT、GATS、TRIPs和总理事会赋予的职能。六个委员会是贸易与环境委员会、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三个工作组是贸易与投资关系工作组、贸易与竞争相互关系工作组、政府采购透明度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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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机构即三个分理事会的下属委员会。货物贸易理事会之下就设有市场准入委员会、农业委员会、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委员会、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委员会、反倾销措施委员会、海关估价委员会、原产地规则委员会、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保障措施委员会等11个委员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下设金融服务贸易委员会和具体承诺委员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目前还没有设立下属委员会。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规则

一、GATT1994基本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GATT最惠国待遇的特点是:在进出口关税和费用方面以及征收方法、在有关进出口的全部规章手续方面,任何缔约方给予来自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任何产品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领土的同类产品。因此,最惠国待遇要求,对来自不同缔约方的同类产品应当一视同仁。

与其他国际关系领域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不同,GATT最惠国待遇原则具有多边化、制度化、无条件的特点。 (二)国民待遇原则

GATT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是:一成员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境内时,进口方不应直接或间接地对该产品征收高于本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税和国内费用,以及在执行国内规章方面实行差别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是GATT非歧视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强调一旦外国产品进口后,不应在国内税和国内规章的执行上实行内外有别,歧视外国产品。这项原则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也有规定,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三)逐步削减关税和约束关税原则

逐步削减关税是指通过互惠互利的谈判,大幅度降低关税和进出口其他费用水平,特别是降低使少量进口都受阻碍的高关税,以发展国际贸易。GATT本身并没有强制要求其成员将关税降到某水平或约束在某水平,而是要求缔约方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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