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1 23:10:3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杭州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招投标监督管

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招投标行为,预防和遏制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杭州市《关于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产品采购、公共资产管理中发生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试行)》、《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要求,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招投标、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法律、法规和杭州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各类项目的招投标、产品采购和产权交易活动实施的监督(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含设备、材料)、监理等招标或直接委托;拆房、市政设施维护、绿化养护、物业管理等招标或直接委托;建设项目代建、BT、BOT等特许经营的招标或招商;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评估、测绘测量、检测、检验试验等中介机构的摇号委托;货物、服务等采购或招标;固定资产出让拍卖、经营招租等活动。

第三条 公司招投标活动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监督和内部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招投标活动,由公司班子或公司内控领导小组领导,各相关部室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公司监察审计部全程参与内部监督。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五条 公司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

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重大事项集体审议制度。在内控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招标小组,听取项目招投标活动有关情况汇报,集体审议项目投标单位的资质资格设置、招标控制价的设定、材料及设备的品牌推荐、决标及废标等重大事项,督促落实利益公开、利益回避等规定,协调解决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问题。

(二)公开制度。所有的招标、挂牌、拍卖、招租、出让、处置等必须依据规定全部公开进行。参与操作、管理或监督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将本人可能与交易行为可能有利益关系的,应向监察审计部备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三)回避制度。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特定关系人,不得参与本人管辖业务范围内的具体招投标活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利益关系的,要自行回避或自行停止交易行为。对应回避未回避的,采取措施强制回避。 (四)不直接分管制度。单位主要领导不得直接分管本单位的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根据分工确定由班子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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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形成相互制约与监督机制。

(五)全程监督制度。对招投标活动实施全程监督监督,对监督发现的问题,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举报奖励制度。对于工作人员在参与招投标活动中应当公开没有公开、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等行为,鼓励干部职工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者视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六条 招投标活动中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默许、纵容、授意本单位或下属单位,以各种名义违规进行公共设施项目建设招投标;

(二)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涉公共设施项目建设,随意肢解项目、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和投资额; (三)指定、暗示或推荐产品品牌或供应商,或与供应商、中介机构恶意串通,向供应商、中介机构泄露内幕信息,排斥潜在投标人,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和干预物业管理、会务展览、信息技术、干部培训、医疗保障、法律咨询等公共服务采购,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违反交易程序,事先确定意向受让人,或通过设定排他性条款确定受让人,默许、纵容、授意本单位或下属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发生弄虚作假、私下交易等行为;

(六)其他可能产生违反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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