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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划拨土地房地产现状补办土地有
偿使用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修订)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地权[2012]306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8.28 【实施日期】2012.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划拨土地房地产现状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地权〔2012〕306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滨新区房管局),有关单位:
经2012年5月18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将《关于转让划拨土地住宅连同底商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补充通知 》(津国土房籍〔2006〕170号)与《关于划拨土地房地产现状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籍〔2006〕1330号)进行合并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划拨土地房地产现状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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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拨土地房地产现状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充分发挥房、地职能整合优势,方便企业、群众,保护房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按照统一规范、提高效率的原则,现就划拨土地房地产现状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划拨土地房地产进行转让,不属于《划拨用地目录》规定范围的,当事人应先到市土地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或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土部门)申请现状补办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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