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 20:39:2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

1、婷婷与其双胞胎的弟弟都刚刚小学毕业,其父母生意繁忙,于是不让婷婷继续上学而让她留在家中帮父母做家务,让其弟弟继续上学。她父母实施了哪些违法行为?

【案例分析要点】 歧视女性未成年人;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2、小刚为某校八年级的学生,今年14岁,很调皮,不爱学习,让班主任伤透了脑筋。“要不要小刚继续在校读书”问题在全班进行 无记名投票表决,给小带刚来很大的精神压力,他再也不肯到学校读书了。小刚的父母觉得他继续上学也不会有前途,就送他到一家商场当服务员。小刚在当服务员期间,结识了一些不良青年,学会了吸烟、喝酒、赌博,而且小偷小摸,曾偷了同事少量钱财,受到了商场的警告。9月份的某天晚上,他竟入户盗窃,因数额较大,触犯了刑法,在逮捕归案时,公安人员不开警车,不穿警服,不扩大知情面,并对小刚进行了不公开的审问。回答问题:

(1)材料中哪些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哪些规定? (2)材料中哪些人的行为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哪些规定? (3)小刚的变化给我们什么启示? 【案例分析要点】

(1)小刚和他的父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家庭保护”中“必须让适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商场负责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社会保护”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小刚的班主任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学校保护”中“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规定。

(2)公安人员的行为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司法保护”中“尊重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的规定。

(3)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一个人如果不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有错误不改,任其发展下去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中学生一定要加强道德修养,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谨慎交友。

3、某一小学高年级,学生绝大部分为独生子女,娇惯成性,组织纪律性差。某一周三下午,综合实践课教师王老师上课期间,学生朴某在课堂上大声说话,无理取闹,王老师制止时,又与老师蛮缠,下课后王老师将朴某叫到王所住宿舍内批评朴某(只有两人在场),学生不服,与其争辩,王老师便给了朴某两记耳光,并说要与学生玩命,以此表示自己将学生“管好”的决心,直至下午5点50分才放学生回家,第七节英语课没上着(教师下班时间为5:

30)。结合此案例请分别就学生朴某和王老师的行为进行一下简要阐述。

【案例分析要点】

(1)学生朴某在课堂上大声说话,无理取闹,当王老师制止时,又与老师蛮缠,这对老师不尊重,违反了《小学生守则》第二条专心听讲,《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第三条,尊敬老师,接受老师的教导,与老师交流。也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因此,鉴于情节不是特别严重和恶劣,学生朴某应该向王老师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2)王老师作为人民教师对学生严格要求,对工作认真负责应该是好的,但采取的方法不当,对学生的人格不够尊重,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中国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八条的规定:教师义务(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以及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第1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打学生“耳光”是属于侵犯学生人身权利行为;致使学生一节课没上,是侵犯了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王老师行为是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教师法》第37条,《义务教育法》第16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条之规定,可先由学校给予王老师一定的行政处分。如果矛盾激化,必要时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调解。

案例反思:

从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教师要懂法守法,尤其要了解我国的教师法和教育法等基本的法律法规,增强教育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学会做学生思想工作.,用规律法规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并将此作为保障自己合法权利的手段;同时,应该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其次,学校有计划的组织家长会,定期家访,一来增加沟通,让家长理解教师工作的性质、内容、难度,二来可以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方法的辅导,使他们掌握教育方法、配合学校纠正孩子的不良行为习惯。

还要加大宣传力度,以灵活的形式宣传教育的政策、法规,让全社会真正把教育工作重视起来,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方面教育合力,对孩子实施有效的教育,促进孩子健康、和谐发展。

4、某校初中班主任吴老师在批改作业时,发现学生高某的作业本中夹了一封写有XXX收的信件,吴老师顺便拆封阅读了此信。这是高某写给一位女同学的求爱信,吴老师看了十分生气,后在班会上宣读了此信,同时对高某提出了批评。次日高某在家留了一张字条后离家出走。高某家长找到吴老师理论并要求将高某找回。吴老师解释说:“我作为教师,对学生

进行教育和管理是我的职责,我批评高某是为了教育和爱护他。他是从家中出走的,与我的工作没有关系。”

请问:(1)吴老师的哪些做法不正确?试述你的判断所依据的法规及条款。 (2)吴老师的解释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分析要点】

(1)吴老师私自拆阅学生高某信件的行为和在班会上宣读高某信件的行为是不正确。因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以及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管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的相关规定。

(2)吴老师的解释不正确,因为吴老师有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职责,但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人格、平等相待的基础上。《教师法》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尊重学生、平等对待学生是教师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不能借口教育和爱护学生而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本案例中吴老师不适当的教育方式对学生高某的离家出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5、某中学为整顿教学秩序,搞了一次日常教学秩序检查评比活动。初三(1)班班主任金老师为严肃课堂教学秩序,争取在此次活动中夺得好成绩,于是便公开在课堂上宣布,从今以后,谁上课迟到影响了班级荣誉,除批评教育外,另罚款5元,充当班费,年底一律不评为三好学生。一日,该班学生冯刚上课迟到了,课后即受到班主任金老师的当众批评,并被罚款5元。学生家长对教师罚学生款的做法很有意见,反映到学校,但学校却明确表示支持金老师的做法,理由是认为目前学生违纪现象严重,靠以往的单纯进行批评教育的方法已很难起到良好的效果,辅以一定的经济处罚应该是必要的。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A)

A、教师、学校、学生及其家长 B、教师、学校、学生 C、学校、学生 D、教师、学生 (2)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其中正确的是 ( C )

A、学校和教师均有权加强教学管理,整顿教学秩序,但在进行此项工作时需采取正确的方法,依法而行,应加强对学生的批评教育,对个别屡教不改的学生也可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可以对学生进行适当的物质处罚。

B、学校的收费是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也是依法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