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奖励管理规定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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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奖励管理规定

第一章 宗旨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适用对象为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院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各项奖励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本规定实施。

第二章 评奖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奖励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规定的全院各种奖励项目的组织评定、审查以及对各个系评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六条 各系设立学生奖励评定工作小组,负责本系学生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和协调工作。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各系主管教学工作的系领导、系秘书、学生教育管理教师等。

第三章 奖励项目和方式

第七条 学生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 第八条 学院设立以下集体奖励: (一) 优良学风班; (二) 优秀红旗团支部; (三) 文明宿舍奖; (四) 优秀社团奖。

第九条 学院设立以下个人奖励: (一) 优秀新生奖学金;

(二)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奖); (三) 单项奖学金; (四) 优秀毕业生奖。

第十条 学院对获得上述奖励的集体与个人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 授予荣誉称号; (二) 通报表扬; (三) 寄发喜报;

(四) 颁发奖章、奖状、锦旗或证书; (五) 颁发奖金或纪念品; (六) 其他。

第四章 奖励条件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优良学风班”奖。“优良学风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班级成员自觉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学院的稳定;

(二) 班级成员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气氛浓厚,学习成绩优良率高; (三) 班级成员遵守法纪,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 班级积极开展各项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积极组织广大同学参加义务劳动、社会公益活动以及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五) 班级成员团队精神好,互相帮助,关系和睦,关心集体利益,注意维护班级形象; (六) 班级成员尊敬老师,师生有良好的互动关系;

(七) 班干部以身作则,工作热情高,能团结和带领同学积极开展“创优”活动; (八) 班级学生学年度各科成绩平均值不低于70分,综合测评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且每位学生各科成绩都及格。

第十二条 学院设立优秀红旗团支部奖。优秀红旗团支部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 团支部成员自觉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关心时事,有较高思想理论和政策水平;

(二) 团支部在学年内至少举行一次影响较大团支部活动,并在活动中获得优异成绩; (三) 团支部各成员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气氛浓厚,学习成绩优良率高; (四) 团干部在综合能力,个人素质方面获得班级成员较高的评价。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文明宿舍奖。文明宿舍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 宿舍成员自觉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学院的稳定;

(二) 制度健全,有宿舍公约,宿舍长认真负责,制度能贯彻落实;

(三) 宿舍成员团结友爱,相处和睦,共同进步,并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四) 宿舍学习气氛浓厚,成员成绩优良;宿舍内整齐清洁; (五) 宿舍成员按时作息,不干扰和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 (六) 宿舍成员未受任何纪律处分和通报批评;

(七) 宿舍成员爱护公物,妥善保管和使用宿舍的一切设施。 (八) 宿舍成员学习成绩优良,获奖比例高;

(九) 宿舍凝聚力强,有良好的宿舍文化,能经常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学院设立优秀社团奖。优秀社团奖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社团成员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维护学院的稳定; (二) 社团制度健全,组织分工明确,社团作风积极向上; (三) 社团获得学院大部分老师同学们的支持和认可;

(四) 社团在学年内至少举办一次有影响力的活动,促进校园文化和谐发展。 第十五条 学院设立优秀新生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遵纪守法,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三) 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助人;

(四) 学习成绩优良,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修满后的第一次考试无不及格; (五) 努力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成绩达标;

(六) 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系(级)排名前3%且绩点在3.3以上,具备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系(级)排名前9%且绩点在3.0以上,具备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系(级)排名前24%且绩点在2.8以上,具备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评选资格。

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单项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总人数的2%。获奖者必须是在科学研究、社会公益、文艺、体育或社会工作等方面对院、系有突出贡献者。 单项奖学金与其他奖学金项目同时评选,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同学,不兼获单项奖学金。

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优秀毕业生奖。获奖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在四年中学生曾两年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 (三) 自觉遵守法纪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四) 身体健康,坚持体育锻炼,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五) 毕业论文或毕业实习成绩优秀;顺利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

第五章 奖励办法与名额

第十九条 获“优良学风班奖”的集体由学院颁发奖状和奖金。奖金为人民币500元。各系推荐参加“优良学风班”评选的名额不超过本系参评班级的20%,不足1个的按1个推荐。

第二十条 获“文明宿舍”的集体由学院颁发奖状,宿舍成员在综合测评上加分。各系推荐参加“文明宿舍”评选的名额不超过参评宿舍总数的10%。

第二十一条 获“优秀红旗团支部”的集体由学院颁发奖状和奖金。奖金为人民币300元。

第二十二条 获优秀新生奖学金的学生由学院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为人民币10000元,为一次性奖励,获奖比例按照当年招生计划来确定,在新生入学第一学期颁发。

第二十三条 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由学院颁发证书和奖金。 其奖励金额为:一等奖学金每人2000元人民币;二等奖学金每人1500元人民币;三等奖学金每人1000元人民币。

获一等奖学金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系参评总人数的3%; 获一、二等奖学金的人数不超过本系参评总人数的9%;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人数不超过本系参评总人数的24%。

第二十四条 获单项奖学金的学生由学院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500元,获奖比例不超过总人数的2%。

第二十五条 获优秀毕业生的学生由学院授予称号,颁发证书和纪念品。优秀毕业生人数控制在毕业生总数的3%左右。

第六章 评奖程序

第二十六条 各项奖励的一般评选程序如下: (一) 学院发文公布评选办法; (二) 各系组织初评; (三) 各系公示初评结果; (四) 各系上报初评结果;

(五) 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评审; (六) 学院公布最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