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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 【发文字号】安府发[2003]8号 【发布部门】安顺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2.12 【实施日期】2003.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安顺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府发[2003]8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安顺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03年元月27日经安顺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二月十二日
安顺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1 /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以及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 》(国发[2001]11号)、《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国发[2001]15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土地交易,适用本规定。 土地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和抵押。
本规定所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转让中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第三条 土地交易市场作为土地交易的专门场所,土地交易必须在土地交易市场内进行。
安顺市及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土地交易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安顺市土地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按自收自支的事业法人设置,为独立法人实体,业务上受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指导,并接受监察和物价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土地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下列土地交易(包括分割转让)必须在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进行: 2 / 4
(一)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以协议地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申请改变用地性质、功能,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已签订出让合同,交清土地出让金后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四)减免地价或交纳协议地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五)已建建筑物的出让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若存在多个产权主体,按照城市规划由政府组织或经政府批准组织改造的,选择改造单位的;
(六)已建建筑物的出让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且产权属同一主体的,在符合现行规划前提下,土地使用者选择转让他人改造或与他人合作改造的; (七)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 (八)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机关裁定、决定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
(九)法律、法规允许的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 其他机构(含中介机构等)不得进行上述交易。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等,须报经国土管理部门登记审核,在交清各类税费后方允许实施。如交易双方所申报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低于标定地价20%以上者,由国土管理部门报请政府进行优先收购。上市交易的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须在交易中心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的申报、登记或审核,按规定交清土地出让金及各类税费后方可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以及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房屋产权的过户登记和办证。
其他机构不得代收属土地交易范畴的各类费用。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