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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8 10:59:0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驻场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为了确保驻场人员的工作纪律,规范驻场人员的工作规范,保证在公司以外的工作项目顺利完成,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需严格控制驻场人员数量。

(三)本制度适用于到北京以外的城市驻场工作5天以上的所有员工。 二、管理规定

(一)具体的驻场人员的安排,由部门负责人和人事行政部共同掌握。 (二)驻场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形象,坚守工作岗位,做好本职工作,不得无故脱岗,不得从事影响公司业务工作的其他商业行为。

(三)驻场人员驻场前准备:

1、填写《驻场审批表》,提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因客观原因不能填写《驻场审批表》的,要电话请示部门负责人。待任务结束后,及时补齐驻场相关手续。

2、驻场相关费用的支出方式:(1)员工个人事先垫付;(2)向公司财务预支借款;如需预支借款的,应当按借款流程和公司财务制度进行申请。

3、驻场员工《驻场审批表》一经批准后,立即安排职务代理人,准备驻场相关资料并和任务相关单位或人员取得联系,做好驻场前准备工作。

(四)驻场人员汇报管理:

1、驻场人员应当每天主动与主管领导联系,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或请示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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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根据实际工作安排及工作完成情况提交《工作周报》给部门负责人,同时抄送人力资源部留档。《工作周报》的提交时间为每周一中午前,内容包括上周工作完成情况及本周工作计划。

3、驻场人员任务结束返回公司后,三天内需向部门领导提交书面驻场开发报告,相关领导接到报告后应当天对报告做出批示。没有提供驻场开发报告的,不予审批驻场发生的相关费用。

(五)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加强对驻场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岗位监督。部门负责人及行政人事部需对驻场人员的上岗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无故脱岗者,以旷工论处,每旷工1天,扣发3天的工资。

(六)驻场人员在驻场期间应享受的双休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如果其在驻场开发期间没有休息,在其结束本次驻场后可经部门负责人同意进行调休,或者给予经济补偿。驻场人员仍可按规定享受国家法定的年休假。

(七)驻场人员完成当次驻场任务,在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可提前结束本次驻场。驻场人员应按规定的路线往返,不得借机绕道旅游和延误行程。

(八)结束驻场开发后,驻场人员要及时持《驻场审批表》到部门负责人处核实驻场天数,进行销假。部门负责人要严格审查《驻场审批表》、考勤记录和有关的票据并签字确认,作为领取驻场开发补助的依据。

三、费用报销及驻场开发补助 (一)费用报销

员工返回公司后7日内,凭有效票据按规定办理费用报销手续,逾期的财务部门可以拒绝报销,具体报销流程按财务部门规定执行。员工返回当日23时以后到达北京的(以返回票据时间为准),次日上午可以休息半天,但需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二)费用报销与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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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宿

驻场开发人员住宿由公司统一安排。 2、交通

职务/级别 员工 主管、经理 副总经理及以上 飞机 经济舱 经济舱 经济舱、商务舱 火车 高铁、硬卧 高铁、硬卧 高铁、硬卧、软卧 高铁路程六小时以内的交通,非特殊情况且未经总经理同意的不可乘坐飞机出行。

3、驻场开发补助

驻场人员驻场开发补助为50元/人/天。按此标准享受驻场开发补助的人员不再享受差旅补助。

(三)驻场开发责任处理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驻场相关费用不予报销,且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1、未执行审批及抄送流程的;

2、未执行《驻场审批表》中的行程、路线、时间计划,且更改行程、拖延驻场时间,未经总经理批准的;

3、因驻场人员责任心差造成工作严重失误,或汇报不及时,导致任务没有完成并错失商机的。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行政人事部,即日起执行。

北京XX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13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