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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编制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第25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市规划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外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规划工作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百万庄,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3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 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条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 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 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
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表2.0.5 类别代号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范围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R11 R12 R1 R13 R14 R R21 R2 R22 R23 R24 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 住宅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