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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浙科计发[1999]338号、浙财行[1999]13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决定》(浙政[1999]1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国办发[1999]47号)的文件精神,鼓励与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增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我省设立了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省创新资金)。为规范省创新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章 省创新资金用途
第二条 省创新资金为省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配套支持科技部、财政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以下简称“国家创新基金项目”)和符合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以下称“省创新资金项目”)。
第三章 省创新资金支持对象
第三条 申请省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
1. 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至少处于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2. 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要有行业主管机构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
3. 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四条 承担省创新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在本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 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3. 3. 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 职工总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 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6. 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五条 省创新资金鼓励并优先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合作进行的技术创新活动。择优支持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关联度大、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出口创汇的项目。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与医药、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等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第六条 创新资金不支持以下各类项目和企业:
1.不符合国家和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及产业政策的项目、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以及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2.已经上市的企业、中方拥有股权不足51%的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不良的企业、非技术性的服务企业以及纯贸易企业等。
第四章 省创新资金支持方式
第七条 省创新资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资金活动。 第八条 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已经有贷款或有意向的项目。 2.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三年。
4. 贷款贴息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至100%给予补贴。 第九条 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
2.项目总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企业有与申请省创新资金数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对于市、地、县(市)等财政给予匹配资助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3.对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的国家创新基金项目进行必要的资金匹配,匹配金额原则上每项不超过国家创新基金资助总额的50%。
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省创新资金项目的申报实行全年受理,定期审批的办法。
第十一条 符合省创新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请书》和《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承担人员基本情况表》及《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推荐意见表》。经企业所在地的市(地)、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推荐,向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将上述材料一式三份邮寄给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不接受企业来人报送的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内容原则上每两个月初审一次,初审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概况、项目是否符合推荐或资助条件、创新程度、企业法人与项目主要承担人、推荐意见等基本情况。初审不合格的项目,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企业书面发出《不受理通知书》,同时抄送给推荐单位。初审合格的项目,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推荐单位。
第十三条 初审合格的项目,申请企业需提供如下材料: (1)《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请表》。
(2)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有关机构和专家对该报告的论证意见(须附论证专家名单)。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创办企业须报送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资金证明(复印件)和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5)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如科技主管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明、用户使用报告等)。
(6)高新技术企业需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7)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复印件)。 (8)申请贷款贴息,须分别由开户所在地银行信贷部门和贷款审批银行在《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请表》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承贷意见或附贷款合同(复印件)。
(9)地方财政部门匹配资金的项目,需在《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推荐意见表》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
(10)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省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