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7 8:32:4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完善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对策研究(一)
人类社会只能在秩序中存在和发展,然而,由于资源的稀缺、利益归属的不同和价值取向的差异等因素的存在,人类从其产生的那一天开始,就有矛盾、就有纠纷、就有冲突,时时对社会的有序与和谐构成破坏。因此,解决纠纷以维持或恢复秩序的平衡就成为人类社会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我国而言,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人民内部矛盾凸现、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在这一时期,社会矛盾的关联性、聚合性、敏感性不断增强,与之而来的是纠纷呈多样化、群体化、复杂化态势不断增长,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面临严峻挑战。①在这一背景下,单靠某一种方式或某一种力量已较难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建立一种在法治基础上、能够满足社会主体多种需求的多方面、多层次的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成为保障和实现社会和谐的客观需要,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基于此,笔者试图立足国情,并结合国内一些地区的有益实践,就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总体思路
要完善我国的多元解纷机制就必须首先弄清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应该说,我国的纠纷解决机制从来都不是单一的,且部分地区在最近几年的实践中也取得了一些突破和发展,但总体上看,还有诸多缺陷或不足,主要体现在:第一,资源配置不尽合理,重诉讼解决轻非讼解决,致使诉讼外的解纷方式被边缘化,未能保持持续健康发展;第二,纠
纷解决机制未能形成一个有机协调统一的整体和解纷链,非讼解决机制各方式之间、诉讼与非诉讼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各类解纷机制各自为政的现象突出,导致解纷效率低下,解纷能力退化;第三,未能完全明确各解纷主体的分工和责任,致使各主体相互推诿,解纷不及时;第四,国家法和民间社会规范的冲突未能得以有效缓解,导致纠纷解决社会效果差;第五,解纷的社会力量和资源未能充分调动,大量纠纷未经过滤即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渠道,而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案结事不了”的情况时有发生,涉法涉诉上访大幅增加,诉讼解决纠纷的公信力遭受威胁。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多元解纷机制应以定纷止争、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为基本目标和价值取向,在这一指向下,国家应根据解纷的总体有效需求制度性供给多元、多方位、多层次的、能满足或适应不同需求的纠纷解决方式,并合理匹配资源;这些方式之间既要能相对独立、可供选择,又要能紧密对接、协调共存,对内能够相对独立的结成一个以诉讼(司法审查)为纠纷解决最终手段和最后保障的、动态有机统一的纠纷多元解决整体机制,即纠纷解决的多元一体化;同时,这一整体机制作为子系统,对外还应能够和综治、维稳、平安建设、社会管理、信访等外部相关工作机制相衔接、兼容。
按照这一思路,结合我国现存的主要问题,笔者认为多元解纷机制的完善既包括国家制度层面的完善也包括工作中的完善,并以后者为主;而在制度完善中,既包括国家制度的完善也包括地方制度的完善,并
以后者为主。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完善的重点是非讼纠纷解决机制(其中又以民间调解解纷机制和行政解纷机制为主),因此,资源的配置应相应向其倾斜,在政策上,应注重培育并促进新型民间解纷机构的发展;完善的关键是要实现各解纷机制之间的“无缝对接”。 二、目标模式
综合前面的分析,我国的多元解纷机制宜按照一个“54321”的目标模式(见下图)进行完善,其主要内涵和要求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外部机制)
(注:单向实箭头表示纠纷能够以一种方式获得独立最终解决;单向虚箭头表示纠纷可能经过的解决方式或阶段;双向实箭头表示相互有关联和影响。)
(一)至少涵括五种解纷方式
所谓多元就是指解纷方式的多样形态,在这个意义上,各解纷方式成为多元解纷机制的基本构成要素,搭建起了解纷机制的“骨架”。解纷方式的多与寡直接表明了国家向社会提供的解纷“公共产品”的多与少,能否满足当事人的解纷需求和选择。当然,解纷方式并非越多越好,多而不当反而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和闲置。结合当前我国的实际,解纷方式不应少于五种:(1)自行解纷,此种方式以当事人协商和解或私立救济为基本特征,较少占用资源,国家可以合法性为底限认可。(2)民间解纷,主要是指无公权性质的民间机构和个人以调解为手段的解纷形式,包括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人民团体的调解、律师调解以及由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