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2 17:02:0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合同法第24条
篇一: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理解与适用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 条理解与适用的请示的答复
(20XX年6月4日 法研[20XX]79号)
篇二:关于如何理解与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问题的答复
关于如何理解与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第24 条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XX-11-25 18:03:00 字号: 小大 打印本页一、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合同当事人一方在不具有解除权的情况下,向对方发出了解除通知,对方在本条规定的异议期经过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
在各地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均存在争议。肯定的观点主张,本条适用的前提是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具有解除权,否则,对方提出异议的权利不受异议期的限制,本条不适用,人民法院对解除异议的诉讼请求仍应支持;否定的观点主张,异议期限经过,异议权不再受法律保护,此时无论解除合同的一方是否具有解除权,对方当事人均无权再对合同解除提出异议,故对此种情形下的异议诉请,人民法院不应支持。以上两种观点,均具有一定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根本差别在于对异议权的性质、异议期限经过的后果等认识不同。对此,最高法院将在进一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以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或典型案例等形式,明确提出相应的意见,以统一裁判尺度。
二、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自己在三个月内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属于解
除方通过提起确认之诉,对合同已经解除的法律事实进一步予以确认,而非对自己主张的合同解除提出异议。 篇三:《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司法实践运用之思考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司法实践运用之思考 【摘要】合同解除权及抵消权其性质属于形成权,其作用在于保护合同守约方的合法利益。《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在完善了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同时,也为司法实践中法
律人作为一直诉讼技巧采用使用。
【关键词】解除权;抵消权;除斥期间;通知 依据《合同法》九十三条、九十四条之规定,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出现了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定的事由时,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行使抵消权。无论是行使解除权,还是行使抵消权,权利人均应尽到通知的义务。解除的效力自通知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抵销的效力也是自通知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法律为防止解除权人或者抵消权人滥用权力,损害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法律赋予了相对人相应的救济手段,即自通知到达后有权提出异议,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通知送达方式
权利人在形式解除权或者抵消权时,其中一个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要将通知送达给相对人。但是通知送达有哪些方式?对此问题《合同法》并未做相关规定,但可以适当参考《民事诉讼法》中就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六种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笔者认为其中当事人可以采用的方式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同时随着数据电文方式在实践中的逐步兴起,也可采取数据电文方式送达,但是采取这样的方式送达取证时会较为困难。
需要注意的是,公告送达这样的方式只能是在其他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