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6 12:22:0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关于《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

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我市在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把规范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作为重要的改革内容和“以市场换投资、技术”的重大举措之一,并于2003年制定了《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规定》(市政府第10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该规章为加强我市特许经营权管理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随着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加快,该《规定》目前存在以下不足:第一,该《规定》制定于《行政许可法》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颁布之前,与现行法律制度衔接不到位。比如,在适用范围上过窄,在经营形式和期限上不明确,在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上操作性不强等。第二,该《规定》对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不够明确,缺少特许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规定,出让流程和其他管理程序不够明晰,缺乏可操作性。

因此,重新制定《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推进我市“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战略、健全我市投融资体系、规范我市特许经营权管理和提高我市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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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法规依据 1、《行政许可法》;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3、《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6号令);

4、《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

5、《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三、起草、论证、修改的经过

2008年4月市发改委启动了制定本《办法》的立法调研论证工作,2008年6月完成了本《办法》的初稿,于2008年7月及9月两次征求了市级相关部门的意见,经完善后形成了本《办法》代拟稿,于2008年9月27日报送市政府。

2008年10月22日,市政府法制办按市政府指示将本《办法》代拟稿发往各区(市)县政府和市建委、市交委等相关职能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发改委对反馈的意见作了认真梳理研究,大部分予以采纳。2009年2月11日市发改委将修改后的本《办法》代拟稿再次报送市政府。

2009年3月16日市政府法制办将本《办法》代拟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的意见修改形成了本《办法》送审稿。2009年5月14日,市政府法制办召集相关区(市)县政府和市建委、市交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召开立法协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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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有关问题。根据会上和会后反馈的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再次会同市发改委对本《办法》送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2009年6月24日,市政府法制办将本《办法》送审稿发往市政协征求意见,多位专家委员对本《办法》提出了建设性的修改建议。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发改委根据专家委员提出的修改建议又再次对本《办法》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了此稿。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适用范围

原《规定》采用例举方式规定只有八类项目可纳入特许经营权管理范围,这种模式容易出现立法空白,而且适应性和灵活性不强。本《办法》第三条采用开放模式对适用范围进行必要拓展,将原有的八类特许经营项目扩展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所有特许经营项目。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办法》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权纳入特许经营项目管理范围,为即将投入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预留了法制管理“接口”。

(二)管理职责

原《规定》未明确市特许委和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不符合权责明确的依法行政要求。本《办法》第五条从决策和协调管理的角度规定了市特许委及其办公室的职责,而本《办法》第六条则从行业管理的角度规定了政府职能部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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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权管理中的具体职责,以适应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

(三)经营形式和期限

原《规定》没有规定特许经营权的经营形式和期限,不利于有限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限自然资源的高效利用。本《办法》第七条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6号令)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不同特许经营项目的经营方式和期限,与国内通行的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实现了无缝对接。同时,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了期限届满后的处理以及给予在特许经营期内提供了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特许经营者的优惠——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上述规定有利于有限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限自然资源的高效利用,也有利于进一步深化我市的投资体制改革。

(四)出让程序和方式

原《规定》没有出让程序条款,且出让方式较为传统,可操作性不强,已经落后于信息时代的发展需要。这些不足之处使得政府职能部门在进行特许经营权出让的具体工作中无统一流程可资遵循,不利于出让工作的顺利开展。

本《办法》第九条依据《行政许可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了特许经营权出让的流程,具体包括编制年度出让计划、编制和报审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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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方案、组织听证、审定和实施出让方案、选择经营主体、签订合同和备案。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上述流程中有关批准事项,不针对特许经营者,主要是规范行政审批内部流程和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本《办法》第十条除了规定招标、拍卖、竞争性谈判等传统的出让方式之外,还依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的相关规定,将“网络竞价”这一全新的公开竞价方式引入本《规定》。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载体使用权拍卖、招标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因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的出让方案由城市管理部门编制。此外,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九条还规定了具体出让程序。上述规定既保障了政府特许经营权出让工作能“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又保障了高效便民原则的贯彻落实,同时也适应了信息社会发展需要。

(五)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原《规定》对特许经营者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规定,不利于保障特许经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对特许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本《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以及第三十条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6号令)的相关规定,合理吸收其他省市对特许经营者的管理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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