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价公(2004)第004号--关于本市收取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和临时用电接电容量费的通知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0 3:45:1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和临时用电接电容量费收取标准

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改价格

(2003)2279号《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及上海市物价局沪价公(2004)004号《关于本市收取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和临时用电接电容量费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收取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和临时用电接电容量费。具体如下: 一、多回路供电容量费

对申请新装或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客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按供电容量或增容部分收取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容量(单位:千伏安)按以下公式计算: 1.申请新装的客户

收取多回路供电费的容量=(多回路总容量)—(最大一路回路容量) 2.增加用电容量的客户:

收取多回路供电费的容量=(增容后多回路总容量)-(增容后最大一路回路容量)—(增容前除最大一路回路以外的其余容量)

以上收费范围为110潜伏及以下电压等级供电的客户,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电压等级(千伏) 0.38/0.22 10 35 110 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元/千伏安) 360 290 220 110 二、临时接电容量费

客户申请临时用电,应与供电企业签订临时用电合同,约定临时用电的容量、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并预交临时接电容量费,具体标准如下:

两年及以下临时用电,按以上多回路供电容量费标准的70%收取;超过两年至三年(含三年)临时用电,按以上多回路供电容量费标准的100%收取;三年以上临时用电,按以上多回路供电容量费标准的130%收取。

在合同期内结束临时用电,预交的 临时接电容量费全部退还客户,预期违约的,收取违约金按合同约定办理。

以上收费标准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多回路供电容量费收入为本市电网建设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存储,并在政府价格和电力建设项目审批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统一用于本市电网建设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