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船东互保协会保赔保险条款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4:27:1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重庆船东互保协会保赔保险条款

除非会员与协会另达协议,本协会承保会员下列第(一)至(二十五)款规定的风险。但此项保险应符合下述条件:

1.除非会员大会另作决定,并以此为限,本协会对会员的保险仅限于会员为履行本条款规定的责任或为支付本条款规定的损失、开支或费用已付出的款项;

2.会员对任一事件可取得的最高赔偿应限于附则规定的限额,或入会船舶入会证书或保险背书载明的限额,或会员大会在相关保险年度开始前决定的限额;

3.除非会员与协会另达协议,会员从本协会取得的赔偿应扣除附则规定的免赔额。

(一)人员伤、病或死亡-入会船舶船员

对任何入会船舶船员的伤、病或死亡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以及因此项伤、病或死亡所产生的必要的医药、住院、丧葬费(包括尸体运送费用)及其他费用,包括该船员的遣返费用和派遣替换船员的费用。

但是:

当责任、损失或费用是根据船员协议或其他服务合同或劳务合同的条款而产生,且如无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时,除非这些条款事先得到了协会的书面认可,并以此为限,否则本协会不负赔偿责任。

(二)人员伤、病或死亡-除入会船舶船员外的其他人员及对旅客的责任

1. 对任何人员(非本条款上述第(一)款及本第(二)款下述第2和3项规定的人员)的伤、病或死亡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以及因此项伤、病或死亡所产生的必要的医药、住院、丧葬费(包括尸体运送费用)。

2.对从事入会船舶货物作业的任何人员的伤、病或死亡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 但是:

1)本协会对本款上述第1和2项规定责任的保险仅限于发生在入会船舶上的,或与入会船舶有关的,或在装货港从托运人或上一程承运人收到货物时起至在卸货港向收货人或下一程承运人交付货物时止的期间与货物作业有关的疏忽行为或不作为所产生的责任。

2)当责任是根据任何合同或补偿协议的条款而产生,且如无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时,不属于本款保险范围,但可根据本条款第(六)款得以保险。

3)由于入会船舶与他船碰撞所产生的对他船人员的责任,不属于本款保险范围,但可根据本条款第(七)款第2项得到赔偿。

3.对旅客的责任

1)对任何旅客的伤、病或死亡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及因此项伤、病或死亡而产生的医药、住院、丧葬费(包括尸体运送费用);

2)由于入会船舶发生海难事故而应支付该船上旅客的赔偿金或补偿费,包括支付旅客前往目的港或返回登船港的费用及旅客在岸基本生活费用;

3)对旅客行李物品的灭失或损坏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 但是:

1)本协会根据本款第3项规定对旅客的赔偿责任,应限于在入会船舶上的或与入会船舶有关的任何作为、疏忽或不作为所引起的责任,开支和费用;

2)客票或会员与旅客签订的其他合同条款应取得协会的书面认可,且会员与协会就本第3项规定责任的保险已按协会要求的条款达成协议;

3)会员对任何旅客因航空运送而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灭失或损坏、迟延或任何其他间接损失所产生的责任不能根据本款第3项从本协会获得赔偿,但是在下列期间产生的责任不应除外:

(1)受伤或生病旅客通过航空遣返期间,或旅客在入会船舶发生海难事故后通过航空遣返期间;或

(2)旅客在离开入会船舶的旅途期间,但应符合下述但书4)的规定。 4) 会员对旅客在离开入会船舶的旅途中死亡或受伤所承担的契约责任,在以下任一情况下不能根据本款第3项从本协会获得赔偿:

(1)旅客已另行订立了一项关于旅途风险的合同,不论该合同是否是与会员订立的;或

(2)会员已放弃了其就有关旅客旅途风险向任何分包人或其他第三者的任何或全部追索权。

5)除非会员与协会达成协议,对有关现金、流通证券、贵重或稀有金属、宝石、贵重物品或稀有或珍贵物品的索赔获得相应特别保险,并以此为限,否则本协会不负赔偿责任。

6)就本第3项而言,“海难事故”是指以下事件:

(1)碰撞、搁浅、爆炸、火灾,或影响入会船舶的物理状态使其不能安全驶抵其预定目的港的任何其他事件;或

(2)危及旅客生命、健康或安全的事件。

(三)船员遣返及替换费用

1. 会员为留岸的入会船舶船员而派遣替换船员所产生的或根据法定义务遣返入会船舶船员所产生的,且根据本条款第(一)款规定不能获得赔偿的船员遣返及替换费用。 但是,本款不包括由于下列原因所产生的费用:

1) 船员在入会船舶上的服务期满, 不论该项期满是根据船员协议或其他服务合同或劳务合同, 还是根据合同双方的一致同意;或

2) 会员违反任何协议或其他服务合同或劳务合同;或 3) 入会船舶被出售;或

4) 会员采取的与入会船舶有关的任何其他行动。 2. 按照 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规则 2.5 下导则 B2.5 或者实施 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当事国所制定的国内法的规定所产生的遣返及替换费用,但不包括依据本条款第(一)款或第(三)款第 1 项能够获得补偿的费用。

3. 当会员未能够清偿,本协会将代表会员直接向船员解除该责任或支付该索赔。但是: 1)当本协会依据条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停止船东的保险或依据条款第二十六条撤销船东的保险时,尽管协会对于船东的索赔不再承担责任,但是若在保险被停止、被撤销后三个月内或保单到期日(以这两个日期先到期之日为准)内发生了本项所述的索赔,本协会仍有义务解除或支付该项索赔,但协会仅作为会员的代理人 , 会员应承担向本协会全额补偿该项付款的责任;且

2)船东必须全额偿付本协会对于本款第 2 项的索赔所支付的款项。

(四)个人物品的灭失或损坏

1. 对任何入会船舶船员个人物品的灭失或损坏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 2. 对入会船舶上的任何其他人员(不包括本条款第(二)款第 3 项规定的人员)的个人物品的灭失或损坏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 但是 :

1) 除非会员与协会达成书面协议,对任何有关现金、流通证券、贵重或稀有金属或宝石、贵重物品或稀有或珍贵物品的索赔取得了相应特别保险,并以此为限,否则本协会不负赔偿责任。

2) 当会员的责任是因某合同条款而产生,且如无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时,除非这些条款已事先得到协会书面认可,并以此为限,否则本协会不负赔偿责任。

(五)船舶全损船员失业赔偿

由于入会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导致任何船员失业,会员根据其法定义务或其他法律责任或任何船员协议或其他服务合同或劳务合同规定,对船员工资或补偿所承担的支付责任。但是,相关协议或合同需经协会事先书面认可,并以协会书面认可的为限。

(六)由某些补偿协议或合同所产生的责任 根据会员订立的或以会员名义订立的,有关向入会船舶或由入会船舶提供设施或服务或有关入会船舶设施或服务的补偿协议或合同而产生的对人员伤、病、亡,或财产灭失或损坏的责任,但仅以符合下列规定的为限:

1)补偿协议或合同事先得到了协会的认可,且会员与协会就此项责任的保险按协会要求的条款达成了书面协议,或

2)会员大会决定应赔偿会员。

(七)碰撞责任

由于入会船舶与他船碰撞而产生的下述第1、2和3项规定的向任何他人支付费用和赔偿金的责任。但是,本协会对该项责任的赔偿仅以不能根据入会船舶船舶险保单或船舶险入会证书的碰撞责任条款得到赔偿的为限。

1.由于碰撞所产生的四分之一责任,或协会书面同意的其他比例的责任,但不包括本款下述第2项规定的责任。

2.由于碰撞所产生的对下列事项或与下列事项有关的四分之四责任:

1)油类或任何其他物质的泄漏或排放(非入会船舶泄漏或排放),或此种威胁,但不包括对与入会船舶碰撞的他船及在该他船上的财产的损害;

2)任何不动产或动产或其他财产,但不包括他船或在该他船上的财产; 3)对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体的移除或处置; 4)入会船舶上的货物或其他财产,或这些货物或财产的所有人所支付的共同海损分摊、特别费用或救助费;

5)人员伤、病、亡、遣返费或替换费;

6)对与入会船舶碰撞的他船的救助,根据“保赔协会特别补偿条款”或其任何修订文所支付的补偿。

3.仅因入会船舶碰撞所产生的责任金额超过入会船舶在船舶险保单或船舶险入会证书下的价值,会员所承担的超出可从船舶险保单或船舶险入会证书获得赔偿的金额的那部分责任,但不包括本款上述第1和2项规定的责任。

但是:

1)除非会员大会另作决定,并以此为限,本协会在本第3项下的赔偿责任,应仅限于如果入会船舶舶按应有价值投保船舶险,仍超出可从船舶险保单或船舶险入会证书获得赔偿的金额的那部分责任(若有的话);

2) 除非在船舶入会时或随后的每年续保时,会员与协会另达成协议,本协会对会员在入会船舶船舶险保单或船舶险入会证书下自行负担的任何形式的免赔额不负赔偿责任;

3)如果与入会船舶碰撞的他船全部或部分地属于同一会员,该会员与本协会在本款下的权利和义务应如同碰撞的他船属于其他船东一样;

4) 除非会员与协会另达书面协议,并以达成的书面协议作为入会船舶的入会条件,如果碰撞船舶互有过失,且其中一方或双方船东的责任依法得到限制时,基于本款提出的索赔应按单一责任原则处理,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应按交叉责任原则处理,如同各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