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16 1:43:1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云南省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督促食品经营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单位食堂(以下简称“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食品经营单位任用(聘用)或者授权的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食品经营单位分管食品安全管理的负责人; (二)食品经营单位内设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的人员; (三)食品经营单位内设的其他相关部门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员。

第四条 食品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分为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 食品经营单位应当配备至少1名以上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公开公平、随机高效

原则。

第八条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工作。

州(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受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负责组织辖区内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抽查考核。

鼓励州(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监督抽查考核工作。

第九条 州(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抽查考核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监督抽查考核工作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监督检查等工作结合进行。

第十条 州(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级建立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档案数据库,并录入云南省食品安全监管网平台。

第二章 条件与要求

第十一条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单位食堂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健康证明;

(二)具备2年以上食品经营工作经历(餐饮服务); (三)持有培训证明材料;

(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授权或聘用证明;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知识: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常见的食品污染因素及其预防控制措施; (三)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预防处理原则; (四)食品加工场所、流程布局、设备设施、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五)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制作、销售、运输和餐饮具清洗消毒过程的食品安全要求;

(六)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 (七)其他相关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食品经营单位应当将授权任用或聘用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相关信息在经营场所进行公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食品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食品经营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新配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

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六条 食品经营单位应当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下列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一)落实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以及贮存、使用管理;

(二)落实食品加工过程控制、场所卫生与设施设备、餐厨废弃物处置等管理制度;

(三)组织开展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自查,并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四)组织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