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及文书制作实务讲课讲稿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9 13:39:3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服,使之提供涉案证据。笔者认为,在所有文书中,《询问笔录》的证明效力是最低的。

制作《询问笔录》应注意:

1、所询问的对象应当是最熟悉案件事实的当事人; 2、应体现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的内容;

3、笔录的开头部分应当先询问被询问人的身份、职务、业务范围,以及其掌握涉案事实的途径等;

4、不要先入为主,主观臆断,用语要客观,不要使用不定词语。表达时尽量按照当事人的原话,但不能过于口化。 5、记录时一句话不要太长,尽量避免岐义。

6、要体现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内容,可在结尾部分要问“你还有没有其他补充说明?”等内容。 六、协助调查函

根据办案需要,我省一些地方设计了《协助调查函》(格式见《福建农业信息网》),借此通过书面形式要求当事人提供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以图转换举证责任。

(一)使用《协助调查函》的法律依据。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为调查案件需要,有权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协助调查;有权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验;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对重要的书证,有权进行复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若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已依照法定程序要求行政相对人举证,相对人持有或者应当持有该证据而拒不提供,则其在诉讼程序提供该证据的,按照规定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二)使用《协助调查函》应注意的事项。 1、应当是基于初步掌握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明确、具体;

3、所要求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是当事人掌握的,或者通常情况下应当掌握的; 4、应当给予当事人合理的期限。

七、做好调查取证文书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1、要查清并记录现场陪同检查、签名人员的姓名、身份、职务及所负责的工作。被检查方的陪同检查、签名人员可能是企业法人、代理人(财务人员、仓库保管员、办公室人员等),由于他们的职务不同,对一些情况的了解和认知度也就不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被检查方经常会以某某人不了解情况为由,对文书所记录的情况不予认可,因此,如果财务人员在现场,那么获取的生产、销售情况将更加客观、真实;如果质量检验人员在现场,那么他对抽样方法、检验标准、抽样基数等情况的认同,将大大提高文书的证明力。

2、在案件调查取证中,要把《勘验检查笔录》和《抽样取证凭证》(或者《调取证据清单》)配合使用作为调查文书的重点,并及时审查这三种文书,发现新证据或者遗漏涉案证据的,尽量使用这三种文书予以补充。并认真总结利用这三种文书尚不能固定的涉案证据,列出提纲,然后找最熟悉事实的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

3、所有文书最好找涉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若找其代理人(即业务员)签字,要注明代理权限(即所负责的业务范围),注明其身份证号,并最好加盖其单位印章。

4、所有文书执法人员签字要本人签字,不要代签。 5、一份文书有多页的,要请当事人捺骑缝印。 6、所有文书若出现涂改,要请当事人在涂改处捺印。

7、调查取证所针对的应当是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场所,通常情况下,在文书上记录为“成品仓库”、“经营部”、“门市部”,经营部、门市部所附属的仓库应当属于生产经营场所,在文书上记录为“经营部仓库”、“门市部仓库”,不能简单地填写为“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