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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办〔2005〕267号
关于印发《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各工程指挥部:
《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档案管理办法》业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现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附:1、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2、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文书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3、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4、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声像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三日
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档案的管理、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促进档案工作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办法》和《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
第二条 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企业、对国家、对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包括纸质、光盘、磁盘(带)、照片及底片、胶片、实物等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企业档案工作是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规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遵守《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依法管理本单位档案。要明确管理档案的机构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第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和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文件精神,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凡是同时具有独立行文权、人事任免权和财务预决算编制权的,均已构成独立立档单位,应建立综合档案部门(馆、科、室),对本单位文书、科技、会计、声像档案实行集中管理。其他门类如人事、战备保障等档案可实行集中管理,也可设档案分室进行管理,但必须纳入综合档案管理与统计。
按照总公司要求,各子公司(原工程处)专职档案干部编制不应少于
2人,其他单位也要配备与档案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档案人员。
第五条 企业档案工作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和党、政、工、团各部门,根据总公司的规定,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体制,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和档案鉴定工作小组,建立包括机关各部门、本级管理的工程项目(指挥)部及所属单位专兼职档案人员组成的档案管理网络体系,建立和完善档案工作管理制度。
各单位档案工作领导小组,是其本级档案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统筹规划和宏观协调、组织、领导本单位的档案工作;档案鉴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馆藏档案的解密、降密、变更保管期限、销毁鉴定事宜。
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和档案鉴定工作小组组长应由单位领导担任,其成员由单位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一般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行政主官担任档案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机关工作的单位领导及总工程师、总会计师、主管党委宣传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并分别担任文书、科技、会计、声像档案鉴定工作小组组长。
第六条 集团公司系统的档案工作接受总公司档案馆的监督和指导。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接受集团公司档案馆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集团公司档案馆是本企业档案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贯彻执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档案工作发展规划、计划,以及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统计等有关规章制度;
(二) 负责监督、指导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机构的档案工作。 (三)总结推广本企业档案工作经验,培训档案工作干部,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