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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PI 11—2014 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电气部分)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标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电气部分)》2008年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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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PI 11—2014 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电气部分)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电气部分)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电力工作场所工作人员的基本电气安全要求。有关工作涉及消防、热力机械、起重等同时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本规程适用于在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相关场所上工作的一切人员。集团公司各单位和参与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电气工作的相关方,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8905—1996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中气体管理和检测导则 GB 2894-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26164-2010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一部分:热力和机械) GB 26860-2011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原水电部(87)电生供字254号 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现场工作保安规定
DL 408-19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DL 740-2000 电容型验电器
DL/T 974-2005 带电作业专用工具库房
DL/T 1123-2009 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 DL/T 572-2010 变压器运行规程
国家电网安监[2008]23号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火电厂动力部分)
国家电网安监[2009]664号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 沪电力安字[1999]第173号 上海市电力工业局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局补充条文(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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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定义与术语
运用中的电气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一部分带有电压或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
4 总体要求
4.1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单位必须坚持开展有效的反违章活动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督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4.2 各级人员应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树立“任何风险都可以控制,任何违章都可以预防,任何事故都可以避免”的集团公司安全理念,认真开展危害辨识、分析和控制,在电力生产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
4.3 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电压等级1000 V以上者。 低压:电压等级1000 V及其以下者。 4.4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4.4.1 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4.4.2 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熟悉电气设备及其系统,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以及电力线路、热力和机械等安规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4.4.3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学会并掌握《触电急救技术规范》(附录A);
4.4.4 掌握电气作业危害辨识、分析和控制的基本方法。
4.5 各级领导人员均不准发出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工作人员如接到违反本规程的命令,有权拒绝执行。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 4.6 作业现场的基本要求
4.6.1 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安全设施、作业机具、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等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应齐备,并在使用前确认合格;
4.6.2各主控室、值班室等场所应配备急救箱,根据生产实际存放相应的急救药品,并指定专人定期检查、补充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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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安全工器具应定期进行试验,必须符合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试验标准和周期的要求,严禁将安全工器具挪作他用或任意拆卸。
4.6.4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应事先告知每个作业人员,并签字确认。
4.6.5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并立即报告。 4.6.6 作业现场任何人员和任何工作都严禁约时停、送电。
4.7 电气工作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合格后方能参加工作;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温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4.7.1 参加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导批准后,方能参加工作。
4.7.2 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临时用工等),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随同参加指定的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
4.7.3 对外单位派来工作的电气人员,工作前应对其介绍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和有关安全措施。
4.8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不低于本规程安全要求或与本规程条文不相抵触的补充条款或实施细则,经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4.9 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凡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造成事故者,查清原因,明确责任,制定对策措施,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惩处、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5 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条件
5.1 电气设备的运行值班工作
5.1.1 高压设备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由单人值班或操作:
5.1.1.1 室内高压设备的隔离室及室外低式布置的高压设备四周设有安装牢固、高度大于1.7 m的遮栏,遮栏通道门加锁者;
5.1.1.2 室内高压断路器(开关)的操动机构用墙或金属板与该断路器(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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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或装有远方操作机构者。
5.1.2 单独值班人员或运行值班负责人应有实际工作经验,并经考试合格。单人值班不得单独从事修理工作。
5.1.3 无论高压设备是否带电,任何人员不得单独移开或越过遮栏或打开高压柜前后门进行工作;若有必要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表1的安全距离要求。
表1 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10及以下 20、35 66、110 220 330 500 750 1000 安全距离(m) 0.7 1.0 1.5 3.0 4.0 5.0 7.2 8.7 注:表中未列电压等级按高一挡电压等级安全距离;13.8kV执行10kV的安全距离;750kV数据按海拔2000米校正,其他等级数据按海拔1000米校正。
5.1.4 10kV、20kV、35kV配电装置的裸露部分在跨越人行过道或作业区时,若导电部分对地高度分别小于2.7m、2.8m、2.9m,则该裸露部分两侧和底部须装设护网。
5.1.5 户外35kV及以上高压配电装置场所的行车通道上,应根据表2设置车辆(包括装载物)外廓至无遮栏带电部分之间的行车安全限高标志。
表2 车辆(包括装载物)外廓至无遮栏带电部分之间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 (kV) 安全距离 (m) 35 1.15 63(66) 1.40 110 ①220 330 500 750 ②1000 1.65(1.70) 2.55 3.25 4.55 6.70 8.25 注:括号内数字为110kV中心点不接地系统所使用;750kV按海拔2000米校正,其他等级根据海拔1000米校正。
5.1.6 室内母线分段部分、母线交叉部分及部分停电检修易误碰有电设备的,应设有明显标志的永久性隔离挡板(护网或绝缘挡板)。
5.1.7 待用间隔(母线连接排或连接线已经连上母线,但出线或出线设备尚未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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