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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7 19:22:0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公民知情权与国家公共安全

在全球一体化和信息多元化的时代,社会生活中突发性公共事务危机的内涵与外延均发生了变化,已经成为任何国家或政府都必须认真对待的重大问题。近期发生的SARS事件,不仅是一次恶性疫病的传播,而且是一次全球性公共事务危机,对我国政府治理结构和能力提出了重大挑战。  一、  国家公共安全

 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安全是指国防安全和外交安全,如今在很多国家提出“国家公共安全”和“国家政策安全性”的概念,是对延伸了的“国家危机”概念的反映,旨在充分认识社会稳定、经济安全、生态安全、能源安全等社会经济因素对于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的影响,而后者的威胁则更具有普遍性和持续性。例如,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西方国家纷纷把持高不下的失业率视为危及国家公共安全的因素,并加大力度解决这个问题。

 最近发生的非典疫情,表面来看是个公共卫生领域的问题,但它对交通运输、教育秩序、商品零售等领域也产生了巨大冲击,其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将对社会稳定构成显性威胁和隐性威胁,从国家安全角度看待这个问题并不为过。正如温家宝总理所说,“搞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直接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直接关系国家利益和我国国际形象。全国上下必须进一步动员起来,坚决打好同非典型肺炎疫情作斗争这场硬仗。”这就是动员全国人民开展人民战争的号令。  那么,在这场维护国家安全的战役中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将扮演什么角色呢?(1)维护国家公共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是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正如百姓之言,非典事件不仅是一场阵痛,它考验着一个民族和政府的能力;(2)政府必须承担前线指挥者和后方担保者的角色。这时候,只有政府才能将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置于首位,拨付救济基金、控制药品价格、调整政府人员、适时发布隔离命令等,这都表明了政府防治非典的角色和能力。  在危机关头最需要的两个因素是团结和纪律,团结就是力量。在美国炭疽病案中我们看到,从2001年10月15日上午9:45分,美国国会大厦工作人员打开了一封含有炭疽病毒的信件开始,国家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包括数据管理专家、流行病学专家、微生物学专家、沟通专家等)组成的快速反应小组立即奔赴突发事件现场,为州和地方提供应急支持。在整个炭疽袭击的应对过程中,联邦、地区、州、和地方努力保持高度协作和沟通,多个系统在同时协同运转。国家卫生服务部门通过CDC为州和地方卫生部门提供9.18亿美元的资助,以提高整个纵向应对系统预防公共卫生领域的恐怖袭击、提高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整体能力。但是,团结来自一致的利益和目标,它只能建立在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危机事物取得共识的基础之上;纪律是人们共同行动的规范,它建立在完善有效的法律体系和执行机制的基础之上。总之,国

家团结有赖于公民对政府的信任。正如有人在网上说,政府,给民众更多信心;民众,给政府更多信任。

 在危机中的每个公民和社会组织不但要理解政府的作为,更应积极地配合政府,把整体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放在首位,把国民的安全感视为最高的价值选择。例如,北京市及时公布了医疗保险基金针对非典感染者的支付方案,医疗保险基金不是政府救急基金,是参保企业和职工的缴费基金,其支付额也有封顶线规定,北京市的规定体现了医疗保险基金的互济性,基本解除了非典感染者的后顾之忧,这就是北京市全体参保企业和职工为战胜非典作出的贡献。

 二、公民知情权

 知情权,即与事相关者了解事物真情的权利。知情权在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显得更加重要,已经被很多国家写进宪法和法律。因为,(1)在宪政时代,政府不全能而只负有限责任,公民和法人也是权利主体,遇到危机政府一定要开诚布公地与公民共度难关;(2)在信息多元化时代,政府没有能力封锁信息。

 在危机关头谈知情权更容易理解其深刻含义。国家团结有赖于公民对政府的信任,信任是在相信基础上的认同,即公民相信政府并同政府保持一致的行动。因此,政府要树立自己的权威,就必须保证在第一时间里对外公布一致的、可靠的信息;如果隐瞒信息、信息不实和用虚假信息愚弄公民,不仅会导致更多毫无权威的信息发布源,更重要的是失去政府信息的权威性,加大百姓的恐慌心理程度,导致集中购物和提款这样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动;失信于民还会失去克服危机的最佳时机和最有利的条件。

 西方国家的经验可以借鉴,在危机管理时期由专门的新闻官负责发布相关的消息,一方面保持权威的消息来源,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政府可以控制消息的公布,特别是涉及案件的细节和破案进展的并不适合随时公布的内容,也可以防止不准确消息的流通。

 在近期抗击非典的战役中我们可以看到,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与公民对政府的信任程度是成正比例的。当中国政府如实公布疫情、宣传其严重性和有效隔离措施以后,百姓在瞬间惊恐之后,对政府为战胜非典作出的每项决策都在无条件地配合。有人说,民众知情有利于社会稳定。这就是知情权的产生的时代背景和意义。

 然而,知情权尚未写进我国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不仅要写进《传染病防治法》,在公法、私法和社会法域都应当写进知情权。其目的在于:(1)将知情权规范化,即作为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置于法制框架之内,让违反知情权规定的人承担法律责任;(2)将知情权制度化,即在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建立保障实施知情权的制度,有权威的、可靠的和广辐射的信息发布和信息反馈渠道;(3)将知情权民众化,即让民众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行使自己权利的方法,避免被谣言蛊惑。

 在已经打响的非典战役中,我们看到新一届政府与民共享信息的举动和效果。自2003年4月20日开始,卫生部在疫情统计中还建立了严格的零报告制度,不管有没有发现疫情,各地医院都必须定时上报非典病例的统计数字,哪怕确诊非典病例为零,也要按时报上来以确保统计数字的准确性。成功的危机公关行为,不但能极大地提升政府的形象与威望,增强政府在公众中的凝聚力和美誉度;还是最佳的公共选择,让民众远离谣言,克服恐惧心理,减少不安定因素。我们相信,提高政府和公民对知情权的认识,并以其提高我国的法制水平,将成为这次抗击非典的难中之宝,它将有利于构建我国的信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