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范文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5 2:13:2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范文

工作总结是通过对一个阶段的工作进行全面系统地回顾。那么与辐射安全有关的工作总结怎么写呢?下面就是给大家整理的辐射安全工作总结,希望大家喜欢。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 二、办理对象

我国从事放射源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贮存、处置的企事业单位。 三、核准条件

辐射工作单位核准条件:

1、具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审批文件; 2、具备“三同时”检查合格文件; 3、有辐射防护管理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4、具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5、制定有合适的监测方案;

6、辐射工作人员须经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且身体健康; 7、制定了详细的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8、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其它相关要求。 四、办理程序

1、涉源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许可证》申请表。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涉源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发放《许可证》。

3、涉源单位凭《许可证》办理《放射源转移四联单》。 4、涉源单位凭《放射源转移四联单》购置放射源。 5、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放射源申报登记。 6、安装调试,投入试运行。

7、试运行3个月内,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批准正式运行。

对不合要求的,提出存在问题、整改具体要求和整改时限。原单位整改完毕,写出整改总结报告,并重新办理验收手续。 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许可证》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许可证》,责令其办理放射源转移联单,并将放射源返回原销售单位或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 五、办理时限

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接到《辐射工作安全许可申请表》之日起20日内,组织现场检查,根据检查结果确定是否发证。 六、《许可证》有效期

《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涉源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按照《许可证》有关规定申请换发《许可证》。 七、《许可证》复验

《许可证》每年复验一次。涉源单位应当在复验期限前三个月向《许可证》有尖规定申请换发《许可证》复验申请,原发证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及相关法规标准的安全防护要求对其进行一次全面复核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予以验证,并在《许可证书》副本上加贴复验防伪标签,其《许可证》方可继续有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下达整改意见书。

复验申请材料包括: 1、《许可证》副本;

2、涉源单位取得《许可证》后从事辐射活动情况及未受到当地环保、公安、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证明材料。

3、《许可证》所涉及许可范围和内容的变更情况; 4、放射源进口联单、转移四联单复印件及汇总表; 5、环保行政部门认定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 6、辐射工作人员变动情况汇总表,辐射安全管理上岗证书复印件及个人剂量监测的证明材料;

7、年度工作总结(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各项制度执行情况;辐射工作场所的安全情况;工作中故障或事故处理情况;自主管理组织活动情况;放射源退役、储存及处理情况;《许可证》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凡逾期未换发或复验《许可证》者,如需增加许可范围和许可内容,应当向《许可证》的编号将不再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