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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
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财综[2009]24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09.04.22 【实施日期】2009.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
(财综[200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2002年,国家制定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对于抑制建设用地快速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各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已不尽合理。为保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等别与各地实际情况相适应,决定对部分地区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5月1日(含)起,各地依法获得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均统一按照本通 1 / 8
知附件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计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
用费,《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附件2同时废止。
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调整后,每个征收等别对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保持不变,仍继续按照财综〔2006〕48号文件附件1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
一等:
上海:长宁区 虹口区 黄浦区 静安区 卢湾区 普陀区 徐汇区 杨浦区 闸北区 二等:
北京:朝阳区 崇文区 东城区 丰台区 海淀区 石景山区 西城区 宣武区 上海:浦东新区 三等:
广东:广州市(***区 海珠区 荔湾区 萝岗区 天河区 越秀区) 深圳市(福田区 罗湖区 南山区 盐田区) 四等: 2 / 8
天津:和平区 河东区 河西区 河北区 红桥区 南开区
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 桥东区 桥西区 新华区 裕华区)
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 沙河口区 西岗区 中山区) 沈阳市(大东区 东陵区 和平区 皇姑区 沈河区 铁西区 于洪区)
江苏:常州市(天宁区 钟楼区) 南京市(白下区 鼓楼区 建邺区 秦淮区 下关区 玄武区 雨花台区) 苏州市(沧浪区 虎丘区 金阊区 平江区) 无锡市(北塘区 滨湖区 崇安区 南长区)
浙江:杭州市(滨江区 拱墅区 江干区 上城区 西湖区 下城区) 宁波市(海曙区 江东区 江北区)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 鼓楼区 晋安区 台江区) 厦门市(海沧区 湖里区 思明区 集美区)
山东:济南市(市中区 历下区 槐荫区 天桥区) 青岛市(市南区 市北区 四方区 崂山区 李沧区)
湖北:武汉市(汉阳区 洪山区 江岸区 江汉区 硚口区 青山区 武昌区) 湖南:长沙市(芙蓉区 开福区 天心区 雨花区 岳麓区)
广东:汕头市(金平区 龙湖区) 珠海市(金湾区 香洲区) 深圳市宝安区 重庆:江北区 九龙坡区 南岸区 沙坪坝区 渝中区 四川:成都市(成华区 锦江区 金牛区 青羊区 武侯区) 五等: 北京:通州区 天津:塘沽区
河北:唐山市(路北区 路南区)
山西:太原市(万柏林区 杏花岭区 迎泽区) 3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