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的三个案例分析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0/22 4:45:2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法理学的三个案例分析

主要依据观点:自然法学派

案例一:纳粹军官的申辩

分析:从案例中可以看出,纳粹军官用德国国会1945年《紧急法令》为自己辩解,然而,这部《紧急法令》是法律吗?首先,我认为,1945年的《紧急法令》并不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分析法学派强调应该将法律和道德伦理等区分开来,然而,价值无涉的法律往往也是最没有用的法律,若实在法违反正义达到不能容忍的程度,它就失去了其之所以为法的“法性”,甚至可以看作是非法的法律。在恶法存在的情况下,我们有权利不去遵守恶法。纳粹德国政府颁布了大量专横、违背基本正义准则的法律,剥夺基本人权和自由,纳粹法院依据这些法律剥夺了很多人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而在纳粹政府覆灭以后,这些判决遭受了普遍质疑,受害者要求恢复自己的自由、财产,无辜死者的亲人要求追究凶手的责任。法实证主义所坚持的“法律就是法律”、法律效力与法的道德优劣无关的立场,对于解决这些疑难案件是无能为力的。所以我认为,该案件中,纳粹军官应被判有罪。

案例二:妇女告发丈夫

分析:这起案件的背景是被告原是一位德国军官的妻子。1944

毁希特勒和政治当局的言论。结果根

据19341949

国法院被指控犯有1871年《德国刑法典》规定的非法剥夺人自由的罪行。这位是根据当时的法令被判处刑罚的。告密法无疑是一部恶法,这个问题同样也是恶法到底是不是法的问题,我认为,不符合法律内在道德的法律,就不能称之为法律。究竟我们应不应当遵守恶法?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吗?仅仅是因为强制吗?“被统治者”也有被统治者的意志,如果恶法亦法,那么滥用法律所带来的危害是不可估量的。所以我认为,真正的法律应该符合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当一个法律失去正义性和正当性时就应该被否定,就应该被推翻。因此,我认为妇女应该被判有罪。

案例三:洞穴奇案

分析:四名探险者最终获救了得以生存,而这一结果正是通过杀掉了另一名探险者换来的,洞穴奇案可以说是一个极端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探险者们面临着

守法与生存价值的选择。而我认为,在此等绝境下,几位探险者并非处于“ 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于“自然状态”,因此本案裁决应依据自然法。实定法应建立在人类可能共存这个基础之上,法律根本指向在于促进和改善人的共存状态,调节共存状态下相互间关系的公正和平等。 我们是如此的珍视生命,以致于我们总是倾向于更多的人而不是更少的人在悲剧事故中存活下来,四人得以幸存耗费了极大的人力和物力,如此再把四人判死刑,对民意和社会将会造成极大的影响。“故意”的功能在于表明“犯罪意图”,被告非基于盲目冲动而杀人,存在一种自我保护的动机,而且没有其他合理的选择。杀人之所以是正当的,不是因为缺乏故意,而是公共政策支持人们选择较小的恶,而不是较大的恶。因此,我认为不能判幸存的四人为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