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全解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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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大 学 文 件

天大校研〔2010〕9号 签发人:钟登华

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为切实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优良校风,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素质优良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教育的研究生,非全日制教育的研究生参照此规定执行。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经教育部批准,即取得我校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凭天津大学录取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和学历、学位证书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请假并附有关证明,经研究生院批准,可延期报到,期限不得超过两周。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在交纳相关费用后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第四条 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适于学习者,经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经个人申请,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内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经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提出入学申请,或是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者;

(四)在招生报名、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者。

第六条 研究生应在每学期按规定的日期返校,并持研究生证按时到注册中心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向导师及学院请假,办理请假手续。

第七条 研究生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2-3年(根据各学科规定执行)博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年,硕博连读生、直博生学制一般为5年 。

第九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毕业者,应提前提出“天津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主管院长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硕士生延长期一般不超过半年,博士生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两年。经批准延期的研究生,延长期内的相关费用由本人(或导师)解决。延长期满仍不能毕业的研究生按肄业处理。

第十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学习、论文工作及其它培养环节,可提出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可提前答辩和毕业。提前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半年。申请提前答辩的研究生,其学位申请应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纪律与考勤

第十一条 研究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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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不准擅自离校。研究生因特殊情况须请病假、事假时,要提交必要的证明。经导师同意,两周以内,报学院主管院长批准;两周以上,报研究生院批准。违反规定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学习与考核

第十三条 我校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研究生必须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总学分包括学位课学分、必修课学分和选修课学分。

第十四条 学位课与必修课必须进行考试,考试及格后才能取得学分。学位课、必修课成绩不及格或“缺考”,须随下一年级重修,学校不单独组织补考。若研究生已取得合格成绩则不予重修。

第十五条 必修课包括我校指定的实验技能课和工程实践、学术报告,按百分制登记成绩。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两周内,须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及学分的要求,在导师指导下制订出课程学习计划,输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因故变更课程学习计划时,必须在开学第一周内,经指导教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批,报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研究生已修过全日制研究生课程计划中的某门课程,在成绩有效期(入学注册前两年)内,可申请免修、免考,承认已修成绩、学分。研究生对某门课程若有很好的基础,确已达到优秀程度,可以申请免修。研究生在开课两周内提出免修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研究生院批准,准予免修,但不免考。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考试时,必须事先持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经学院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可随下一年级考试。擅自缺考者,成绩注明“缺考”。

第二十条 硕士生应在第二学期、博士生应在第三学期完成论文选题报告及论文工作计划。经指导教师同意,硕士生在第四学期初、博士生在第六学期初确定出论文答辩的时间,在学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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