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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公布第二批获准开展白内障超声乳化、角膜移植技术和准分子激光角膜屈光手术医疗机构名单
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卫医政字[2012]584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2.06.07 【实施日期】2012.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公布第二批获准开展白内障超声乳化、角膜移植技术和准分子
激光角膜屈光手术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内卫医政字〔2012〕584号 )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按照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公布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管理规范等3项医疗技术规范的通知》(内卫医政字〔2010〕897号)要求,卫生厅委托自治区医师协会组织专家对全区第二批申请开展白内障超声乳化等3项眼科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和整改后重新申请开展上述3项眼科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了审核。根据专家审核意见,结合全区眼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实际,现准予内蒙古医学院附属 1 / 2
人民医院等17所医疗机构开展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等3项眼科医疗技术。
获准开展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等3项眼科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管理规范(试行)》、《角膜移植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准分子激光屈光性角膜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加强管理,完善设施,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掌握适应证,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第二批获准开展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等3项眼科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要及时到核发其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相应的诊疗科目登记。如出现人员等要素变更,必须及时向所属盟市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暂停开展该诊疗技术项目,经自治区卫生厅组织专家重新审核评价后决定是否允许继续开展该诊疗项目。
自治区卫生厅将委托自治区医师协会定期组织专家,对申请或已获准开展白内障超声乳化等3项眼科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与评价。对不符合《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等3项眼科医疗技术管理规范要求的医疗机构,自治区卫生厅将不准许或注销其医疗机构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等3项眼科医疗技术科目登记。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准予开展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等3项眼科技术项目的医疗机构名单
准予开展的眼科3项技术项目 序号 医疗机构名称 白内障超声 准分子激光屈光性角膜手术 乳化技术 1 治疗技术 角膜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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