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计投资[2002]683号)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1 0:34:1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计投资[2002]68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库〔1995〕86号),通过规定程序确定病险水库。

第三条 要按照轻重缓急,将各个单项工程及单位工程的施工程序进行合理排队,优先安排与防洪保安关系大的单项工程及单位工程,集中资金,加强管理,抓紧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尽可能缩短建设工期。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四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属基本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1、安全鉴定:按水利部颁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鉴定。安全鉴定工作必须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水利部《关于公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名单的通知》(水建管〔2000〕210号)公布的一、二级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2、核查:中央补助投资的病险水库,必须将安全鉴定成果报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进行核查,由其确认并出具核查认定书。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要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由省级计委、水利厅(局)共同审查后,联合上报国家计委和水利部。

第六条 申报项目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大坝安全鉴定书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的复核意见。

2、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省级和地方有关部门对建设资金的承诺文件。

第七条 国家计委和水利部根据国家财力和全国水利建设任务,综合平衡后,按照量力而行和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对各省上报的项目进行研究,联合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章 建设资金

第八条 各地要对各个渠道承诺的配套投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确保投资按时、足额到位。今年底以前,各省要将配套资金到位,完成情况和明年的计划安排情况上报国家计委、水利部备案。

第九条 凡经稽查、审计发现地方配套资金不按承诺文件到位,中央将相应停止安排补助投资,并视情况停止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其它水利工程的中央投资。

第十条 中央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专户存贮,专款专用。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要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切实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投标招标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等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主任令第3号)及有关规定,加强计划管理和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 凡进行施工的项目,必须有经过批准的施工设计方案,严禁边施工、边勘察、边设计的“三边工程”。

第十四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各阶段工作必须实行严格的资质管理,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的签定、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任务,要由具有甲级或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体系,各单位要严把质量关,对因本单位的工作质量所产生的工作质量问题

承担责任,避免加固工程完成后再发生病险情况,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完工。

第十六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完成后,按《水利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严格组织竣工验收,上报水利部和国家计委。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水行政部门负责将中央补助项目的工程实施情况及所辖地区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基本情况定期上报水利部,水利部整理、汇总后,分别于当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以前,分两次上报国家计委。

第十八条 水利部对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水利部建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销号公告制度,落实除险加固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做到加固一批,销号一批。

第二十条 在项目实施阶段,省级计划和水利部门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主管检查国家规定的落实、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到位及使用、合同执行管理等情况,对违反规定和存在问题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将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建后管护

第二十一条 加快改革,加强管理。各地在抓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同时,要抓紧研究和制定水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方案,特别要加快水价改革,提高供水效益和提取折旧及大修理费用的能力。要通过提高效率、精简机构和人员、减少费用等办法,降低管理成本。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和奖惩办法,加强和改善对水库的管理。通过增收节支和各种配套改革,使水库管理和维修改造实现良性循环。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完善各项工程管理措施,确保大坝安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商水利部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