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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9 17:44:3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催交采矿许可证换证

申请材料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桂国土资办[2011]64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1.02.28 【实施日期】2011.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催交采矿许可证换证申请材料的通知

(桂国土资办〔2011〕64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各有关采矿权人:

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登记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应用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0〕1012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换发采矿许可证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588号)的有关要求,由我厅审批颁发的采用1954年北京坐标系、1956年黄海高程颁发的采矿许可证须在2010年12月20日前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我厅办文窗口申报换发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的采矿许可证。截止目前,大部分矿山已按要求提交了换证材料,但仍有一部分矿山尚未 1 / 2

提交换证材料。现就采矿许可证换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截止在2011年3月底以后的矿山须申报换证。有效期截止在2011年3月底前的矿山可不申报,待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时一并办理变更。

按上述规定需要换证的采矿权人必须在2011年3月10日前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我厅办文窗口申报换发采矿许可证。

二、申报换发采矿许可证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换发采矿许可证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588号)要求提交材料。

三、各市、县国土资源局收到本通知后,立即书面通知本行政区内持有我厅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尚未提交换证申报材料的采矿权人(见附件)按要求申报换证,并给采矿权人出具换证相关意见。书面通知必须由矿山企业负责人签收。

接到书面通知后,采矿权人仍不按要求提交换证材料的,按规定今后将不能办理采矿权延续、转让、变更等手续,其后果由采矿权人自负。

附件:各市辖区内持有我厅颁发采矿许可证尚未申报换证的矿山名单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各市辖区内持有我厅颁发采矿许可证尚未申报换证的矿山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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