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5 17:16:2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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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某经过多年研究,配制出一种抗猪瘟的液态物质,命名为“猪瘟净”。李某与某生物制品厂签订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合同规定,由制品厂提供全部资金和场所,李某提供技术和药物制品,共同开发“猪瘟净”系列防止猪瘟的药品。实验分三批进行,第一批实验结果有效率为80%,但第二批和第三批的有效率只有10%--20%。 问:(1)发明专利的条件有哪些?

(2)“猪瘟净”能否获得发明专利?

(3)“猪瘟净”能否申请为实用新型?

3、某市郊区的花农A某种植鲜花多年,在劳动过程中,他潜心研究液体花肥,最后终于研制出一种高效液体花肥。这种花肥不仅能促进花的生长,而且使花株常年开花。于是,A某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了名为“高效液体花肥”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问:(1)实用新型专利的概念与条件? (2)“高效液体花肥”能否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为什么? 4、钱某与孙某为一项专利产品的共有人。2000年7月9日,孙某未经钱某同意,就与李某就该项发明专利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此后不久,李某将该项专利许可转让给周某实施,于是周某开始批量生产并在市场上销售。2001年7月5日吴某从周某处购进该专利产品,并转手销售。钱某在市场上发现了吴某出售的专利产品,将吴某告至法院。 回答以下问题: (1)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2)李某能否将该项专利再许可周某实施? (3)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4)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5、甲厂委托乙研究所研制一种包装机,研究经费由甲厂负担,双方末就技术成果权的归属作出约定。乙按期完成研制任务,并交付甲厂使用,同时,以自己的名义就该技术申请并取得专利。甲厂为满足市场需要,许可丙厂使用该技术生产包装机。吴某从丙厂处购进该专利产品,并转手销售。乙发现后向甲、吴某提出交涉,甲认为该技术属于自己所有,并认为乙将自己出资委托其开发的技术申请专利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吴某认为是从丙厂处购进的产品,自己没有侵权。从而引起诉讼。 问题:(1)专利权的归属?属于甲还是乙?为什么? (2)乙是否侵权?甲是否有权许可丙厂使用技术? (3)丙厂使用该技术生产是否侵权?吴某销售该专利产品是否侵权?为什么?

(4)侵权者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6、1999年10月13日,“混凝土薄壁筒体构件”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权人为王某。2001年,仁达厂与王某及其授权的立信建材公司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并规定因该专利产品在生产经营中所产生的法律问题由仁达厂独自处理。

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一种混凝土薄壁筒体构件,它由筒管和封闭筒管两端管口的筒底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筒底以至少二层以上的玻璃纤维布叠合而成,各层玻璃纤维布之间由一层硫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或铁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相粘接,筒底两侧板面亦分别覆盖有一层硫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或铁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同样,所述筒管以至少二层以上的玻璃纤维布筒叠套而成,各层玻璃纤维布筒之间由一层硫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或铁铝酸盐水泥精心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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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机胶凝材料相粘接,筒管内腔表面与外柱面亦分别覆盖有一层硫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或铁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

2002年初,仁达厂发现新益公司生产与专利相类似的产品并投入市场。仁达厂认为新益公司的产品侵权。新益公司产品的主要技术特征为:筒管由一层玻璃纤维布夹在两层水泥无机胶凝材料中,封闭筒管两端的筒底亦由水泥无机胶凝材料构成,其中没有玻璃纤维布。与涉案专利相比,新益公司的被控侵权产品的筒管部分少一层玻璃纤维布,筒底部分没有玻璃纤维布。在专利申请日前,耐碱玻璃纤维布已经在我国得以应用。

问题:(1)简述专利保护的原则以及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界定; (2)分析案例中产品的筒底壁层结构是否是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

(3)被控侵权产品筒管部分在水泥无机胶凝材料中夹有一层玻璃纤维布是否属于与专利相应技术特征的等同特征? (4)新益公司产品是否侵权?为什么? 商标法案例 1、1996年某县新开发的甲旅游景区,欲对外开放,该景区中有一处景点命名为“禁城”。而在1996年,故宫博物院已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故宫”及“紫禁城”、“禁城”,国家工商局于1997年核准其注册,并向故宫博物馆颁发了商标注册证。自此,上述字眼作为服务商标依法属故宫博物馆所专有。 问题:(1)“故宫”及“紫禁城”、“禁城”是什么商标? (2)甲旅游景区是否还可以便用“禁城”两个字作为景区的名称? (3)若某独资企业将“禁城”作为商标,是否可以在其生产的旅游产品上使用?为什么? 2、据2009年2月21日报道, 近日,中国全聚德股份有限公司将秀水市场六楼的全聚德烤鸭店告上朝阳法院,称后者是冒牌经营,并索赔50万余元。全聚德公司起诉说,北京富兰克餐饮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广告称,“北京全聚德餐饮公司秀水店开业在即”去年10月,他们再次发现,秀水全聚德店已在秀水市场六楼正式营业,经营内容与全聚德几乎相同。而秀水街的外墙平面广告、餐馆门口及店内装潢、菜单、餐具、员工工牌等位置,均含有全聚德文字或标识。其销售经理的名片上,更是注有“北京全聚德秀水店”的字样。全聚德公司将富兰克公司、秀水市场、市场产权人等三方告上法院称,未经许可,富兰克公司使用“全聚德”字样发布招聘广告,误导公众,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据此,全聚德公司要求富兰克公司等三方返还炉具、停止使用全聚德商标,并赔偿50万余元。 问:(1)简述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 (2)全聚德公司是否有禁止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为什么? (3)富兰克公司是否可以使用“金聚德”商标用在烤鹅上?为什么?

3、1992年4月,湖北省某文具厂在毛笔上,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图形为加空心装饰的B字。商标局审查认为:以加空心装饰的B字作商标,尽管有所装饰,仍然是一个B字,并未构成独具特色的图形,缺乏显着特征,决定对文具厂的申请予以驳回。

问:(1)什么是商标的显着特征?申请商标的主要条件与标准

(2)商标局能否审定文具厂的B字商标?为什么? 精心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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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04年6月24日,作为福建省当地服装生产商的柒牌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当地某涂料公司和福州个体户陈某销售者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在服装商柒牌公司看来,自己的商标是驰名商标,被告在油漆产品上使用这个商标也同样构成侵权。两被告称柒牌公司是生产服装的,其注册商标在第二十五类服装商品上使用,而被告生产的油漆使用的“柒牌”商标,注册在第二类 “颜料,清漆,漆等商品商品上使用,而另一被告则销售了这一品牌的油漆。被告认为商标的使用商品不同类,性质也不同,不构成侵权。

试分析回答以下问题:(1)什么是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条件? (2)驰名商标保护范围与注册商标保护范围的区别?(3)服装生产商柒牌公司能否胜诉?为什么? 5、可口可乐商标的注册人可口可乐公司成立于1892年,该公司在我国注册的第3439405号可口可乐及图形商标是可口可乐公司注册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2类汽水、可乐、矿泉水、不含酒精饮料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为2004年6月21日至2014年6月20日。 第3344643号可日商标是广东黄某注册使用在果汁饮料(饮料)、水(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乳清饮料、苏打水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为2004年3月21日至2014年3月20日。 2005年8月26日,第3344643号可日商标注册人黄某向商标局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许可使用第3344643号可日商标,许可使用期限为2005年8月18日至2014年3月18日。2005年7月28日,广东省中山市工商局在对中山市A食品饮料厂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带有可日可乐商标的3099瓶,货值2976元,带有可日可乐商标的标志90000个。至被查处时,该企业已售出带有可日可乐商标的碳酸饮料2916瓶,获得货款5832元。问题:(1)简述商标专有权与禁止权的范围;(2)简述近似商标的判断 (3)分析本案中黄某的碳酸饮料可日可乐商标是否与可口可乐商标构成相似? (4)注册商标应当如何使用?中山市A食品饮料厂如何使用可日商标才不侵权?

6、一股抢注高校校名商标的风潮正在越刮越劲,越来越多商标投机者瞄上了具有巨大无形资产的高校品牌。“暨大夫”商标被生物公司抢注、湖南大学的“湖大”商标所有权为一名下岗工人所有、南京林业大学的简称“南林大”则成了杀虫剂公司的商标……,如何防范这种情况,根据以上报道,分析回答下面问题: (1)商标抢注者抢注商标的法律依据与动因?(2)作为南林大的学生,如何向学校提出保护校名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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