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全年 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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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标题】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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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劳社部发[2008]3号 【颁布时间】2008-1-3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molss.gov.cn/gb/zxwj/2008-01/10/content_219002.htm 【全文】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