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7 5:35:1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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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目前各类公文著述对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讲解存在某些错误或不足之处。公文著述解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必须扣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下文是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政府及其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十分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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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公文由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办公厅 (室)的文书处理部门或文书工作人员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第五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办公厅 (室)应当设立文书处理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文书处理部门,以下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负有业务指导责任。 第二章 公文主要种类

第六条 我省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 (令) 省和成都、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行政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用“命令 (令)”。 (二)议案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的事项,用“议案”。

(三)决定 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四)指示 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原则,用“指示”。

(五)公告、布告、通行 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用“公告”。 公布应当普遍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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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通知 发布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录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用“通知”。

(七)通报 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指示精神或情况,用“通报”。

(八)报告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用“报告”。

(九)请示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 (十)批复 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用“批复”。 (十一)函 平行机关、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用“函”。 (十二)会议纪要 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要求与会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用“会议纪要”。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七条 公文一般由文头、正文、文尾三部分组成。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正式公文的文头一般由文件名称、发文字号、签发人、紧急程度、秘密等级、文件份号等组成。占文件首页的三分之一至五分之二,用横隔线与正文分开。

(一)文件名称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上“文件”二字组成 (函只署发文机关名称),置于首页的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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