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财国际贸易实务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2 17:26:2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182】 我某公司欲向美国一公司出口一批工艺品,我方于星期一上午十时向美方发出实盘,但业务员误将500美元的单价报成500元人民币。问:在下述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1.如果是在当天下午发现的;2. 如果是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的,但尚未收到买方的确认;3.如果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但已收到买方确认。

答案: 1.第一个问题涉及的是发价的撤回问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发价在其生效前是可以撤回和修改的,只要撤回或修改通知比发价提前或同时到达受盘人。

2.第二个问题涉及发价的撤销问题。根据前述公约的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能撤回或修改,但也可以撤销,前提条件是买方尚未发出接受通知。本案中,买方的接收通知已经到达卖方,卖方已无机会撤销发价。卖方可采取的措施只有提供该商品市场时价的相关证明,来说明该报价系笔误,说服买方接受修改。如果不成,也只好按原笔误的报价履行合同。

【183】 我某外贸公司受国内用户委托,以本公司名义与国外某公司签订一项进口合同,支付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在履行合同时,卖方未经该公司同意,就直接将货物连同单据都交给了国内用户。后因公司财政困难,无力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国外卖方认为,我外贸公司作为合同的进口方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于是要求该外贸公司履行支付义务。请问,该外贸公司是否应履行付款义务?

答案: 我外贸公司不应付款。国际贸易中有不同的付款方式。其中,托收方式和信用证方式下,买方的付款不是以收到货物为付款条件的,而是以卖方交付规定的单据为付款条件的。卖方正确交付规定的单据成为买方付款的必要条件。在D/P付款条件下,卖方应当通过托收银行委托国外代收银行向进口方提示单据,在即期付款交单条件下,在买方支付了全部货款后将货运单据交给买方;或在远期付款交单条件下,在买方承兑了远期汇票以及在远期汇票到期时支付了货款后,将货运单据交给买方。

本案中,作为合同的卖方,未能按着托收统一惯例的规定将运输单据交给合同买方,而是交给了非合同当事人的国内用户,这是严重的违约行为。买方没有拿到运输单据丧失了对货物的控制权,也没有实际收到货物,当然没有付款义务。卖方违反合同,错误将买方购买的货物交给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等于没有履行合同交货义务,买方反倒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可见,国际货物买卖中,正确交付单据与正确交付货物同等重要。正确交付单据包括交付的单据符合规定,还包括交给正确的受单人。在实际业务中,外贸公司经常作为国内用户的进出口代理以自己的名义同外商签订买卖合同,甚至国内用户也参加贸易谈判及合同的签订过程,外商也知道谁是真正的用户。但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来说,合同的权利义务规定是针对合同当事人的,即针对合同的买卖双方,而不管真正买卖人是谁。本案中很可能属这种情况,导致卖方将国内用户误认为是合同的真正当事人,因而向其交付单据并要求付款。

【184】 我国A公司与法国B 公司签订8000吨大米出口合同,贸易条件为FOB 上海,分两批装运,第一批3000吨应于9月1日前装运,第二批5000吨不迟于10月5日装运。合同签订后,A公司于8月15 日将从产地采购的6100吨大米运抵上海,并通知了法方第一批货已备妥,其余1900大米正在采购中。8月22日, 法方开来信用证,但是以另一家法国公司名义开立的,并要求先履行第二批5000货物。A公司在未提出任何异议情况下于8

月28日将5000吨大米装到买方派来的船上完成了交货任务。之后,A公司要求法方尽快开来3000吨大米的信用证,并告知余下的1900吨大米可在9月19日运抵上海,要求其派船。9月11日,法方开来3000吨信用证,但后来来电称,大米滞销,无法履行3000吨大米合同。几经交涉后无奈,A公司就地处理了这批大米,损失国内运费、仓储费、保险费数万元。A公司随后向法方索赔,但法方称,3000吨大米按合同规定应在9月1日前备妥 ,但卖方在9月19日才备妥,违反了合同交货期规定,故拒绝赔偿。请给出你的处理意见。

答案: 本案中合同规定,货物分两批交付。第二批货物的提前交付属合同双方协议修改原合同约定,不存在争议问题。争议发生在第一批货物的交付上。

关于第一批货物的交付时间,合同规定应于9月1日前装运。卖方应在此前将货物备妥;买方在FOB条件下应按时开来信用证,并及时通知卖方派船情况,将船派抵装货港。在履行上述义务方面,双方都违反了合同规定:卖方未按时备妥货物。虽然9月1日前已备妥了6100吨货物,但却以其装船行为表明,该批货物是为第二批交货准备的;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按时开来信用证,也公开表示因市场变化,不能履行第一批货物的购买义务。

在处理双方互有错误的违约案件时,应根据近因原则,找出何方的违约是导致合约被毁的主要原因。在本案中,买方公开表明将不履行合同,既未履行FOB贸易术语下及时派船的义务,也未履行及时开立信用证的义务,构成了预期违约。这是导致第一批货物合同不能履行的主要原因。卖方违约表现在没有按合同规定备妥货物,并通过函电向对方清楚说明,买方也正是据此理了解到我方未及时备妥货物的。

对本案的处理,应由买方承担主要违约责任,卖方承担次要责任。对责任比例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仲裁或去法院诉讼。

【185】 我某外贸公司与比利时某贸易公司洽商某商品的出口交易,我方提出付款条件为30%定金,货物装运后凭提单传真T/T付款,比利时商人要求降价,否则付款条件应修改为D/P90天,并要求通过其指定的代收行代收。请分析比利时商人提出修改付款条件的可能意图是什么。

答案: 比利时商人提出修改付款条件,将T/T付款修改为D/P90,其目的在于推迟付款,争取90天的资金周转时间。比商要求指定代收行,其目的在于凭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单,及早提货销售,达到利用我方资金的目的。

【186】 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冷轧钢板合同,6月份交货,合同金额为18万多美元,付款条件为D/P见票后45天付款。卖方6月15日装运出口后,凭一整套单据和以买方为付款人的45天远期汇票委托银行托收货款。德国公司也及时地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德国公司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汇票到期时,德国公司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无力向代收行付款。问:这种情况下,我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 我公司应通过托收行向国外代收行索偿货款。因为,本案中,代收行允许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借单先行提货并非我方授权,付款人德国公司不能如期付款的责任应由代收行承担。据此,我方应通过托收行要求代收行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