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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作证原因剖析及对策

作者:陈鹏炜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21期

摘 要 证人出庭作证是法庭审判的重要环节,它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证人出席法庭,以口头言词的形式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做如实的陈述,接受各方当事人询问质证,接受法官询问审查的诉讼活动。一般而言,证人只有出席法庭审理才能使影响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各种因素予以澄清,诉讼活动才能得以正常进行。但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证人出庭难、出庭率低”的问题,在刑事诉讼中尤为严重,这为刑事诉讼的顺利开展带来了很大阻碍。本文以现行法律规定为基本依据,结合刑事法律实务,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找出对策,希望早日实现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 证据制度 证人制度 证人出庭率 证人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已然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现象更为突出。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根据相关学者统计,在刑事诉讼中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率在各级法院普遍低于5%,在部分地区法院的证人出庭作证率甚至低于1%。即使在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之后,证人出庭作证率与《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并没有发生太大变化,根据学者的实际调查,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率在我国仍然普遍偏低,尤其是在某些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低于5%,有的甚至低于2%。其他学者调研中表明,在随机选取的来自全国15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100个刑事案件中,仅有3个案件有证人出庭,出庭率仅有3%。

由于证人不出庭作证导致庭审中的辩论、质证缺少证人口头证言支撑,从而书面证言的真实性存疑,现阶段我国刑事审判主要以笔录为中心的局面难以得到改善,侦查阶段的结论对法院的审判存在举足轻重的影响,由此直接影响刑事案件的结案质量,进而损害被告人或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侵害司法公平与正义。

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运用最为普遍的一种证据种类,亦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因素。如果单单仅有书面的证人证言,很容易给人可乘之机,由于人为对证言进行筛选、加工和引诱作证等“歪门邪道”的存在使书面证人证言真假难辨,易损害被告人或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证人出庭作证与书面证人证言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可以被控辩双方询问、被当庭质证,使庭审活动更加公开化和透明化,有助于查清事实,提高庭审的效率和质量,依法准确裁判案件,最大限度的保障司法公正。